政策法规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城市微气候监测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1-03-17 14:48  浏览:169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城市微气候监测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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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选《城市微气候监测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微气候监测点建设的术语和定义、监测要求、监测仪器、布设及安装、数据传输和仪器维护。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内不同下垫面(建筑、林地、草坪、湖泊、河流、道路、硬质铺装、土壤)小气候环境的自动监测和数据采集。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50343—201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规范》、《QX 4—2015 气象台(站)防雷技术规范》、《QX/T 50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6部分:空气温度和湿度观测》、《QX/T 52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8部分:降水观测》、《QX/T 55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11部分:辐射观测》等等。
  
  城市微气候监测点
  
  在城市区域中划出的一定范围,能够归类不同下垫面并代表该区域微气候特征,具有独立性和代表性的地段,用于布设安装城市微气候监测仪的区域。
  
  城市微气候监测仪
  
  用于城市微气候下垫面的小气候环境及基础生态环境观测的专业微型自动监测仪。
  
  监测要求
  
  在城市中以城市微气候下垫面为网格划分依据,布设安装城市微气候监测仪,对城市微气候监测点内的温度、湿度、风向、风速、雨量、PM2.5、PM10、辐射进行监测并上传数据,为客观评价城市微气候提供标准的、实时的、连续的、可靠的科学依据。
  
20210317-1722396643
  
  仪器布设
  
  划分城市微气候下垫面,根据每个城市微气候监测点所属类型(建筑、林地、草坪、湖泊、河流、道路、硬质铺装、土壤),充分利用城市微气候监测点内的智能杆柱、通信基站、道路标识牌等已有设施安装城市微气候监测仪,布设安装点能够代表特征区域(不同的下垫面)范围内主要影响生活环境的城市微气候。
  
  仪器安装
  
  城市微气候监测仪安装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a) 仪器所有电缆应穿入立柱或电缆管内,安装后调水平;
  
  b) 仪器使用市电和太阳能供电兼容方案;
  
  c) 仪器具备无线或有线信息传输条件;
  
  d) 测风感应部分箭头初始方向位指示朝北方向安装;
  
  e) 安装点的防雷设施应符合 QX 4—2015、GB 50343-2012 的规定;
  
  f) 安装点应设置信息标牌与安全警示标牌。
  
  传输方式
  
  城市微气候监测与大数据云平台的数据传输应遵循如下原则:
  
  a) 在支持无线传输的条件下,通过无线方式将数据实时传输至大数据云平台;
  
  b) 在不具备无线传输条件下,利用串口/网口/光纤等有线通信方式实现上传至大数据云平台。
  
  传输时间
  
  城市微气候监测整点数据每小时整点后 5 min 内生成并上传至大数据云平台,分钟数据台站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采集间隔、传输间隔等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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