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国气象局发布2021~2022年度气象标准项目有关事宜通知
时间:2021-03-02 09:30  浏览:251
20210301-87374554
  
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中国气象事业70周年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气象标准化在气象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作用,现就申报2021~2022年度气象标准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聚焦中心工作。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战略定位,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着力提升标准化对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
  
  (二)加快科技创新。围绕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的要求和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统筹科技创新资源,补齐短板、强化弱项、提升能力,以标准化促进气象关键核心技术的业务化、产业化。
  
  (三)扩大开放合作。推动先进适用的国际标准转化应用,推动军民通用标准建设,推动气象标准外文版“三同步”建设,推动全球气象业务以及“一带一路”气象服务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气象标准的国际化、通用化水平。
  
  二、申报重点
  
  贯彻落实全国局长会议精神,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面向人民生产生活、面向国际世界科技前沿,对接气象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加强气象技术和标准研究,积极研究和凝炼气象标准项目,重点围绕以下方向组织申报:
  
  1.支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预警信息发布体系、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相关标准。包括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突发事件预警、气象灾害风险普查等方面的标准。
  
  2.农业气象和气候变化领域相关标准。包括气候变化监测、碳中和碳达峰、气候品质评价、气候生态评估、风能太阳能监测预报、人工影响天气、农业气候资源、粮食安全和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陆地生态质量气象监测评估、气象灾害生态影响评估等方面的标准。
  
  3.提升气象现代化水平、气象大数据云平台和国家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包括气象观测新技术新装备、智能预报业务、高性能计算机迭代、高空无人机探测、智慧气象服务、全球气象业务、气象信息化等方面的标准。
  
  4.为推动气象领域重点改革、提升气象治理能力提供支持的相关标准,包括质量评价、安全监管、气象科普、气象政务信息化、网络安全以及气象数据开放共享服务等方面的标准。
  
  三、申报要求
  
  (一)充分论证。申报计划项目应当结合气象科技成果转化,在气象业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将标准立项申报与业务、科技、服务、工程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标准与相关工作的互动融合,提高标准项目的质量。
  
  (二)形成草案。申报项目应有较扎实的前期研究基础,并形成标准草案,明确标准的范围(对象、适用领域、使用者)、核心技术要素(主要章节及各章所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标准核心内容经标准立项下达计划确定后,将不再进行调整。草案的结构和格式应当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1.1-2020)的规则编写。
  
  (三)申报书中应当在备注中说明,本项目是否同步申请外文版、是否为军民通用标准、是否需要经费支持,弥补了气象标准体系中哪个领域的空白。
  
  (四)申报计划的项目,如已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小型建设项目中明确,不需要标准制修订经费支持的,可优先立项。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通过“中国气象标准化网”的“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完成项目申报(该网站提供已发布标准及在编标准项目计划查询功能,请在申报前自行查重)。
  
  (二)首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请先在“中国气象标准化网”申请注册“标准制修订用户”。已有相应账号的负责人可直接登录申报。有2项以上未完成项目或者有标准制修订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标准项目。
  
  (三)申报项目分为国家标准项目、气象行业标准项目、标准预研究项目。申报国家标准项目、气象行业标准项目的需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标准初稿,申报标准预研究项目的只需在线填写申请表。
  
  (四)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将于3月31日24时关闭申报功能。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要做好系统使用的指导和申报材料把关工作。
  
  (五)各有关行业部门、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时,可以通过所在地省(区、市)气象局申报,也可以向各归口标委会直接申报。
  
  (六)气象领域的国家标准项目原则上由我司及归口标委会指导申报单位向国家标准委提交立项申请。省(区、市)地方政府对承担国家标准项目有支持政策的,有关单位也可通过地方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申报气象领域的国家标准,但应同时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司,以便做好工作衔接。
  
  (七)依据复审结论应当修订的标准项目,截止至2020年底仍有7项有待立项(见附件),请各主管职能司、原起草主管单位以及归口标委会认真研究并组织申报。如今年上述修订任务仍无人承担,我司将在复审结论中予以废止。
  
  关于项目申报的问题请联系政策法规司标准化处:
  
  联系人:张潇潇
  
  联系电话:010-68406301
  
  关于“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使用的问题请联系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
  
  联系人:羡小龙 边森
  
  联系电话:010-58995964 010-68409258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征集2021~2022年度气象行业标准项目及承担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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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待立项修订的标准清单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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