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办发〔202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广电总局无线局、监管中心、卫星直播中心、广科院、规划院、设计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
为发挥标准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大数据体系构建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高质量创新性发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编写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大数据标准化白皮书(2020版)》。现将白皮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在标准化工作中贯彻执行。
附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大数据标准化白皮书(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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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大数据标准化白皮书(2020版)》部分内容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大数据标准化白皮书(2020版)》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将大数据作为推动媒体融合、打造智慧广电的重要基础。2018 年 11 月,全国“智慧广电”建设现场会提出要充分运用和拓展行业大数据资源,激活智慧广电生态。2019 年 5 月,发布《广播电视行业应用大数据技术白皮书(2018)》,全面分析了大数据在广播电视行业中的应用需求、关键技术、数据安全和政策法规等关键问题。2020 年,发布《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高新技术运用,实现内容生产传播方式变革”。由于广播电视行业存在多级主体、台网分离的情况,导致数据孤岛现象严重、数据共享不充分、数据开放质量低、数据安全隐患大,特别是跨网络、跨媒体的数据交互流通面临巨大障碍,对媒体融合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迫切需要建立行业统一遵循的大数据标准体系,以指导和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大数据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高度重视大数据标准化的建设。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于2013 年启动大数据国家标准研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也纷纷成立大数据标准工作组,组织制定大数据国际标准。
我国也加快大数据标准化的建设进程。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 2014 年成立大数据标准化工作组,研究制定我国的大数据国家标准。2015 年 8 月,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 号),提出“推进大数据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的数据标准和统计标准体系”,对我国大数据的标准化工作做出了总体部署。2016 年 12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提出“推进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大数据标准化顶层设计,逐步完善标准体系,发挥标准化对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2019 年 5月,国家广播电总局发布《广播电视行业应用大数据技术白皮书(2018)》提出“完善广电行业大数据标准体系…实现各层、各平台的数据共享、互联互通、资源调配和安全可靠”。
事业发展,标准先行。标准体系建设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大数据事业的重要基础,符合当前全球大数据的发展规律,是推动大数据开放共享,释放大数据资产价值的有力保障。
本白皮书全面分析国内外大数据标准化的发展和现状,参考大数据国家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综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网络、用户等大数据的特点,从媒体融合的需求出发构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大数据标准体系的总体框架和标准明细表。本白皮书结合数据中台化架构的技术趋势和“一切业务数据化、一切数据业务化”的应用趋势,突出“数据即资产”的大数据发展目标,从基础、数据、技术、治理、资产、应用、安全和评价等关键领域提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大数据的标准规划,规范各项标准的建设内容和适用范围,为开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大数据的标准化建设提供依据。
本白皮书旨在为主管部门提供大数据规划监管的依据,为建设单位提供大数据设计建设的指导,为运营单位提供大数据治理应用的规范,为评测单位提供大数据评价评测的方法,指导和促进全行业大数据的开放共享,提升大数据治理能力,推动大数据向服务化、业务化、价值化、资产化的方向演进。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大数据分析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大数据具有鲜明的媒体传播属性,数据的产生、流通和消费均围绕媒体服务而进行,属于媒体大数据的范畴。
从数据在生命周期中的来源、内容和应用等角度划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大数据可分为媒体内容大数据、媒体网络大数据、媒体用户大数据、媒体运营大数据和系统运行大数据等主要类型。其中,媒体内容大数据包括音视频、图片、文字等媒体内容数据和相应的元数据;媒体网络大数据包括承载媒体内容传输的广播电视网络、IPTV、OTT 和移动互联网所产生的相关网络运行、调度和管理数据;媒体用户大数据包括消费媒体服务的用户个人信息和行为数据;媒体运营大数据包括支撑媒体运营的产品、服务、经营等数据;系统运行大数据包括技术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反映运行状态的日志和记录。
从服务对象的角度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大数据兼具公益属性和市场属性,数据监管与数据服务并重,数据链路长、覆盖领域广。随着媒体融合的不断深化,IPTV、OTT、短视频、社交媒体等新媒体带来的大数据日益多样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大数据将与政务大数据、电信大数据、互联网大数据、社交大数据等其他领域大数据产生越来越密切的互联互通。
国外大数据标准化发展
国际大数据的标准化工作主要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第一联合技术委员会(ISO/IEC JTC1)、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化部(ITU-T)、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和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等组织机构进行推进。
ISO/IEC 大数据标准
ISO/IEC JTC1 于 2014 年 11 月成立大数据工作组 WG9,负责大数据标准计划,编制大数据基础标准(包括参考架构和术语标准)等工作。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ISO/IEC JTC1 于 2017年 10 月设立 SC42 人工智能分技术委员会,将大数据标准化研究工作纳入 SC42 的工作组 WG2。ISO/IEC JTC1 设立 SC27 信息安全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大数据安全标准化工作。
ITU-T 大数据标准
ITU-T 大数据标准化工作主要在 SG13(第 13 研究组)中开展,SG16(第 16 研究组)、SG17(第 17 研究组)和 SG20(第 20 研究组)也研究大数据相关标准。ITU-T 大数据标准包括汇聚数据机制、网络数据分析、垂直行业平台的互操作、多媒体分析和开放数据标准等[3]。ITU-T 研究组有关大数据标准研究情况见表 2。
IEEE 于 2017 年 6 月成立大数据治理和元数据管理委员会(BDGMM),主导大数据的治理和元数据标准化工作,通过整合来自不同领域的异构数据集,帮助大数据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和访问可用数据;帮助大数据生产者正确设定期望值并确保按照期望值维护和共享数据集;帮助大数据所有者作出存储、规划、展现和治理大数据的决策,以更好地服务于大数据消费者和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