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浙江地方环境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正式发布
时间:2020-07-08 14:13  浏览: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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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镀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浙江省地方环境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260-2020)(以下简称《标准》)已正式发布,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为全面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标准》的重要意义。电镀是工业生产中重要的工序之一,我省是电镀大省,位列广东之后,居全国第二。据统计,我省电镀重金属排放量约占全省重金属排放量的2/3,是我省最 大的重金属排放源。《标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原来全省全面实施国家特别排放限值这一目标作适当调整,科学合理的设定指标限值,着重对重金属污染物进行管控,增加了对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并与国家电镀标准、电镀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等进行了必要的衔接。《标准》出台后,将进一步科学优化我省电镀行业水污染物排放要求,推进行业重金属减排,并对部分落后生产工艺形成淘汰压力,倒逼行业进一步聚集和提升,推进园区集中管理。

       二、深入开展《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该《标准》为地方强制性标准,规定了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总铬、六价铬等20项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尽快通过组织宣贯会议、印刷宣传资料、微信、微博平台等方式广泛开展《标准》宣贯活动。充分利用不同的宣传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手段,及时告知相关企业《标准》的实施时间和排放限值,增强其守法意识,自觉履行达标排放义务,切实保障《标准》的贯彻落实。要加强内部培训,确保执法和监测人员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执法监督和监测工作。

       三、准确理解《标准》各项要求。《标准》规定,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其他地区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排放要求。根据我省各地电镀行业现状和疫情影响,对其他地区现有企业执行标准排放要求给予一定过渡期,规定现有电镀排污单位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鼓励入园,对于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再给予半年的整治过渡期,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适度考虑前瞻性,规定新建企业要按照国家表3标准进行审批,避免因后续标准提升,企业需再次投入成本进行整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入理解《标准》各项要求,务必准确把握,落实工作责任,督促相关企业完成提标改造,切实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梳理拟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名单(太湖流域除外),并于7月31日前将附件2报送我厅水处。

       联系人:法规处 周密;联系电话:0571—28193530;

       水 处 王静;联系电话:0571—28869189。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更多详情,请登录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节选该标准部分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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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11911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341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 776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等等。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含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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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物监测要求

       一般要求

       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 985、HJ 819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新建和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镀件镀层面积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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