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计量管理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15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sfz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关于《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更多详情,请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该管理办法部分内容:
为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规范计量校准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计量校准是量值溯源的一种方式,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的示值与对应的计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之间关系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计量校准机构,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法人或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
(能力和条件要求)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场所、设施、人员、环境条件和测量方法,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且能持续有效运行。
鼓励计量校准机构参与行业组织实施的确认计量标准能力的活动。
(自我声明公开) 计量校准机构在开展相应计量校准服务前,应当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声明其计量校准能力。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公开其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法定代表人及通信地址,以及配备的计量标准名称及其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开展的计量校准项目名称及其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溯源途径等信息。
(计量标准溯源要求) 计量校准机构的计量标准应当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计量校准机构可以选择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外且获得国际互认的校准与测量能力的溯源途径。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向委托方提供相关计量标准的溯源途径。
(计量校准机构义务和责任)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计量校准结果的准确性和溯源性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双方约定的要求。
计量校准机构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在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年度业务统计和计量校准人员等信息。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结果可追溯性)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其计量校准数据、结果以及其它必要信息的追溯机制,对计量校准过程和条件的相关记录、计量校准证书/报告副本应当建立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年。
(禁止行为) 计量校准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伪造数据和原始记录;
(二)出具包含虚假内容的计量校准证书/报告;
(三)出具的计量校准数据或结果失实;
(四)使用未按要求溯源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五)未如实注明计量校准分包情况;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计量校准能力核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计量比对等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计量校准机构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计量校准机构在其公开的计量校准能力范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计量比对。
市监总局研究起草了《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6-17 11:47 浏览: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