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地表水与沉积物》
时间:2020-06-11 15:25  浏览:305
  为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规范涉及地表水与沉积物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地表水与沉积物》,现予印发。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的涉及地表水与沉积物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定了涉及地表水与沉积物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核与辐射事故导致的涉及地表水与沉积物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不适用本指南。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4551 生物质量 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Y/T 078 海洋生物质量监测技术规程》、《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等。

20200611-1717861993  
       工作方案制定

       根据所掌握的监测数据、损害情况以及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信息,初步判断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可能的受损范围与类型,必要时利用实际监测数据进行污染物与水生生物损害空间分布模拟。

       根据事件的基本情况和鉴定评估需求,明确要开展的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内容,设计工作程序,通过调研、专项研究、专家咨询等方式,确定鉴定评估工作的具体方法,编制工作方案。

       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确认

       按照评估工作方案的要求,参照 HJ/T 91、HJ 493、HJ 494、HJ 495、HJ 589 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根据事件特征开展地表水与沉积物布点采样分析,确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状况,可对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水生生物种类与数量开展调查;必要时收集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掌握流量、流速、河道湖泊地形及地貌、沉积物深度、地表水与地下水连通循环等关键信息。同时,通过历史数据查询、对照区调查、标准比选等方式,确定地表水生态环境基线,通过对比确认地表水生态环境是否受到损害。

       水环境污染事件涉及的常见特征污染物主要包括:

       a)无机污染物:重金属、酸、碱、无机盐等;

       b)有机污染物:油类、脂肪烃、卤代烃类、多环芳烃类、苯系物、有机酸、醇类、醛类、酮类、酚类、酯类等;

       c)富营养化特征指标:总磷、总氮等营养物指标,叶绿素 a、透明度、藻类生物量等生物学指标,微囊藻毒素和异味物质等藻华产生的有毒物质。

       可能影响污染物对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及水生生物潜在损害的监测指标主要包括:

       a)水文指标:温度、流速、水深及其他与流动变化有关的水文指标;

       b)水质指标:pH、硬度、电导率、溶解氧、浊度、COD、氧化还原电位等;

       c)沉积物理化指标:粒度、有机碳、硫化物等。

       优先使用历史数据作为基线水平

       查阅相关历史档案或文献资料,包括针对调查区开展的常规监测、专项调查、学术研究等过程获得的文字报告、监测数据、照片、遥感影像、航拍图片等结果,获取能够表征调查区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历史状况的数据。尽量选择考虑年际、年内水文节律等因素的历史同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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