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和 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辅助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技术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全过程,可作为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 施设计与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环境管理的参考依据。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50 压力容器》、《GB/T 16157 固体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 2029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等。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来源于高温蒸汽处理及处理前后的抽真空、贮存、进卸料、破碎等环节。抽真空环节产生的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污染 物(VOCs)、颗粒物等,为有组织排放;贮存、进料、卸料、破碎等环节产生的废气中主 要污染物为 VOCs 及恶臭气体,为无组织排放。
集中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主要来源于高温蒸汽处理、运输车辆和周转箱清洗消毒、卸 料区和贮存区等生产区清洗消毒、高温蒸汽处理和破碎设备清洗消毒等环节,以及生产区和 废水处理区初期雨水、事故废水。主要污染物指标为 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 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
集中处理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消毒处理残渣、废气处理装置失效的填料、废 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集中处理过程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风机、真空泵、破碎等设备。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配套设施构成。
a) 接收贮存系统由医疗废物计量、卸料、贮存、转运等设施构成;
b) 高温蒸汽处理系统由蒸汽供给单元、进料单元、蒸汽处理单元、破碎单元和自动化 控制设施等构成;
c) 二次污染控制系统由清洗消毒单元、废气处理单元和废水处理单元构成。
辅助工程主要包括电气系统、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通讯、机械维修、检测等设施。
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设施。
废气处理单元
高温蒸汽处理单元抽真空排气口、贮存设施排气口应设置废气净化装置,净化装置 应具备除菌、除臭、去除颗粒物和 TVOC 的功能。
进料口、出料口、破碎设备应设置集气装置,收集的废气宜导入高温蒸汽处理单元 的净化装置,也可单独设置净化装置进行处理。
净化装置可选择活性炭吸附、生物过滤、UV 光氧、低温等离子体等技术,并根据废 气特征及排放要求单独或组合设置。
净化装置应设置进出气阀、压力仪表和排水阀,设计流量应与处理规模相匹配。
废水处理单元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的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应分别设置收集系统。生活 污水宜排入市政管网,或单独收集、单独处理,不得与生产废水混合收集、处理。
集中处理工程应设置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废水水质特点、处理 后的去向等因素,采用二级处理或三级处理工艺并进行消毒处理,工艺设计参见HJ 2029。
高温蒸汽处理过程产生的残液应经消毒处理后排入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效果不低于医疗废物处理的消毒要求,可采用热力消毒方式对残液进行消毒处理。
电气系统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应设置应急电源,可供仪表、监控及控制系统应急状况下使用。
集中处理工程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铺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
集中处理工程应设置通讯设备,保证厂区岗位之间和厂内外联系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