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节选)
时间:2020-06-09 14:26  浏览:16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促进科技进步,生态环境部开展了《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编制工作。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上述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印送,请研提意见,并于2020年6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意见电子版发送至相关反馈邮箱。标准相关资料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节选该标准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和 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辅助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50 压力容器》、《GB 5959.6 电热装置的安全第六部分: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安全规范》、《GB 8702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2029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GB/T 16157 固体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识-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等等。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以及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不可辨识的病理性废物。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来源于微波消毒处理过程,污染物主 要为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

       集中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主要来源于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和周转箱清洗消毒、卸车场地 和贮存场所等生产区清洗消毒、微波消毒处理和破碎设备清洗消毒等环节,以及生产区和废 水处理区初期雨水、事故废水。主要污染物为 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 (CODCr)、悬浮物(SS)。

       集中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消毒处理残渣以及废水、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 固体废物。

       集中处理过程产生的噪声污染主要来自风机、泵、破碎机等设备。

       集中处理工程厂址选择还应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a)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气象条件;

       b) 厂址所在区域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 洪、排涝措施;

       c) 厂址附近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污水排放、电力供应等条件,并应综合 考虑交通条件、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

       d) 厂址应考虑蒸汽供给条件。如需自建蒸汽供给单元,还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 规定;

       e) 厂址宜优先选择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附近。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的工艺可选择微波消毒处理工艺或微波与高温蒸汽组 合消毒处理工艺。典型处理工艺流程分别如图 1、图 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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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自动控制单元应能实现废物供给设施自动启停。应能 实现破碎、干燥等工艺过程以及微波输出功率、温度、时间等工况的自动控制。

       集中处理工程自动控制单元应能够实时显示当前运行所处的状态,并能显示、存储微 波输出功率、消毒时间、干燥时间、物料温度、湿度、压力、电磁辐射漏失率等工艺参数。

       集中处理工程自动控制单元应具有自我检测功能和自动报警功能。异常情况下(微波 泄漏、主要设备工艺参数和正常值偏离、电源气源等主要配套装置故障等)可实现紧急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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