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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该标准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M和N类以及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间接视野装置的性能和安装要求。本标准适用于M和N类及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间接视野装置。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34660-2017 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间接视野装置
用来看清车辆后方、侧方或前方视野的装置,可包括传统的光学视镜、摄像机-监视器系统或其他能够向驾驶员提供间接视野信息的装置。
摄像机-监视器系统
通过摄像机与监视器组成的系统,在规定视野内看清车辆后方、侧方或前方视野的间接视野装置,以下简称CMS。
监视摄像机-监视器-记录装置
一种由摄像机和监视器或记录设备组成的装置,不同于3.14定义的摄像机-监视器系统。它可以被安装在车内或车外,以提供不同于6.5所规定的视野,或者提供车内或车辆周围的安防系统。
间接视野装置的类别
所有的装置具有一种或多种共同特征或功能,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Ⅰ类:内后视野装置,在6.5.1中规定了其视野。
Ⅱ、Ⅲ类:主外后视野装置,在6.5.2、6.5.3中规定了其视野。
Ⅳ类:广角外视野装置,在6.5.4中规定了其视野。
Ⅴ类:补盲外视野装置,在6.5.5中规定了其视野。
Ⅵ类:前视野装置, 在6.5.6中规定了其视野。
Ⅶ类: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视镜,在6.5.7中规定了其视野。
摄像机–监视器系统(CMS)
一般要求:不考虑装置的调节位置,当摄像机-监视器系统安装在制造商推荐的正常驾驶位置上时,对于安装在车内的CMS或CMS的部件可能与直径165 mm的球体静态接触的部位,或对于安装在车外的CMS或CMS的部件可能与直径100 mm的球体静态接触的部位,所有部件的曲率半径c均应不小于2.5 mm。
对于色彩还原,监视器上复现的图卡色块的色相角应符合如下要求。色坐标值是按CIE 1976均匀色度空间描述的:
a)红色坐标值范围不得超出[0º,44.8º]或[332.2º,360º];
b)绿色坐标值范围不得超出[96.6º,179.9º];
c)蓝色坐标值范围不得超出[209.9º,302.2º];
d)黄色坐标值范围不得超出[44.8º,96.6º];
e)为了与白色区分开,定义到白色的距离Ri ≥ 0.02,式中Ri为各色块(i=红色,绿色,蓝色,黄色)相对于白色(i=白色)的色矩。
图5显示了CIE 1976均匀色空间所述的容限范围。
Ⅴ类和Ⅵ类CMS的功能要求
摄像机在阳光直射条件下应正常工作。在4.2.2.3.1.1到4.2.2.3.1.4规定的条件下,过曝区域(高对比度模式下亮度对比度降到2.0以下的区域)占所显示图像比例不应超过15%。如在测试中摄像机过曝区域的显示动态变化,那么最大过曝区域应符合要求。
在摄像机前面放置一个最低对比度为20的黑白测试图卡,用一个光源照度为3000 lx±300 lx的光源均匀照射测试图卡,测试图卡颜色应该为中性灰色,应覆盖摄像机所能看到的整个区域,除测试图卡外摄像机视野范围内不应有其他物体。
模拟太阳,以40 klx光照射摄像机,扩散角0.6°到0.9°,与传感器光轴成10°倾斜角(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一个镜子)。使用D65光源,色温偏差±1500 K,光源在空间及时间上均匀性偏差±2 klx,光源发射的红外线忽略不计。
外视野装置(Ⅱ类、Ⅲ类、Ⅳ类、Ⅴ类、Ⅵ类和Ⅶ类)
外视野装置定义的视野区域内可能被像车体及其上的零件等障碍物遮挡,如其他驾驶室视野装置、门把手、示廓标志灯、转向信号灯、前后保险杠以及反射面清洗部件等,如遮挡不超过10%的规定视野,应该不必考虑;如果设计和结构是针对特殊目的的车辆,由于特殊特征,不可能达到10%的要求,Ⅵ类前视野装置视野内遮挡物由于特殊特征的原因允许大于10%,但不要超过特殊功能之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