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所有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包括安全监控系统主机、中心站、分站、各类传感器及相关设施)进行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测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测检验的检验条件、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的判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2887—2011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1029—2019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6201—2019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 631—1996 煤矿用风电甲烷闭锁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T 772—1998 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通风机开停等,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系统一般由主机、传输接口、网络交换机、分站、传感器、执行器(含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线缆、接线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系统应有中心机房,中心站应安设防静电地板、消防器材、通讯办公设备设施。
系统中心站硬件应采用主流技术的通用产品,并满足可靠性、可维护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等要求。
系统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4 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中心站应使用空调调温,并配备专用打印机、录音电话和声光报警装置。
系统主机应不少于两台,应选用工业控制机或服务器,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且不得兼作他用。
系统井上下主机、分站应配备备用电源。
系统设备之间应使用专用光缆或阻燃线缆连接,不得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系统及配套件应经过防爆认证并具有MA标志,使用单位应按系统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规格选择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配套设备,使用其它系统传感器的应提供关联性测试报告。
系统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应为本质安全型信号,传输方式应为数字传输。
系统应分别在传输接口、入井口、电源等采取防雷电保护措施,中心站应具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系统及组成设备采用抗干扰(EMC)技术设计,并有相应的抗电磁干扰能力检测报告。
系统架构简单,传感器(执行器)至中心站网络层级不应超过3层。
分站的最大远程本安供电距离(在设计工况条件下)实行分级管理,分别为2 km、3 km、6 km。
系统应有机融合井下有线和无线传输网络。
系统应与GIS技术、人员定位监测、应急广播有机融合,宜与移动通信、供电监控、视频监控、运输监控、工作面监控等系统有机融合。
系统主干网应采用工业以太网,主干线缆应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安全监控系统不得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
传感器配备及安装
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应取自被控电源开关的电源侧。
井下主机或分站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 mm或吊挂在巷道中。
风速、压力、温度、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地点。
井筒和巷道内的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 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 m以上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