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和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整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 GB/T 15089 规定的 M1、M2、M3 类整车制造企业汽车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相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改装、汽车维修及零部件涂装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DB 31/859 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J 2300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GB 24409 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J 253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
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
一定时期内在汽车生产工业污染防治过程中,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预防技术、污染治理技术及环境管理措施,使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或优于污染物排放标准,且具一定规模应用的技术。
过程控制技术
喷漆、烘干等相关工序应在密闭的设施中实施,并配备专用的换气与废气收集系统。
涂料涂覆过程宜选用高效涂覆工艺。
电泳涂装应采用浸涂方式进行涂覆,将车身全部浸没在盛有涂料的槽中,再从槽中取出,并将多余的涂液重新流回槽内,浸涂法涂料损失较少,提升涂料的使用率。
中涂、色漆、清漆应采用自动往复喷涂或机器人喷涂车身外表面,喷涂方式宜采用高流低压喷涂工艺(HVLP)、静电高速旋杯/盘喷涂、静电辅助的压缩空气喷涂、无气喷涂等,高效喷涂使涂料使用率达到 45%-60%。
涂料应使用集中油漆循环系统,通过密封管道压送至喷涂工位。
粘结剂涂覆、注蜡、点修补等无法实现局部全密闭的工序,应在喷涂工位配备排风系统。
已开盖的或非密封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配备废气收集及净化系统。
设置专门指定的调漆进行油漆的配置和调色,调漆间按负压设计要求设置排气净化系统。
末端治理
电泳车间废气宜配备独立的有机废气处理系统,或将废气收集至电泳烘房,使用电泳烘房尾气处理系统去除挥发性有机物。
喷漆室废气应通过有机废气处理系统处理挥发性有机物,采用吸附、吸附浓缩、氧化等工艺处理有机废气前应先去除颗粒物。
喷漆废气漆雾捕集装置宜采用文丘里式、高压静电等漆雾处理装置。
烘房应配备废气焚烧加热系统(TNV)或蓄热式热氧化(RTO)处理烘烤废气,宜使用天然气加热废气,氧化分解挥发性有机气体并回收热能。
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宜使用吸附、氧化或吸附浓缩+氧化方式处置。
氧化装置宜使用直燃式热氧化、催化氧化、蓄热氧化(三床、多床或旋转式)。
氧化装置宜处理高浓度废气或浓缩废气。
喷漆废气宜使用浓缩+氧化方式处置。
点修补、PVC 涂胶、强冷等废气宜使用吸附方式处置。
整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规范
时间:2020-04-24 08:52 浏览: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