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
时间:2019-01-07 09:00  浏览:237
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市环境监察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号),我局制订了《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并按年度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查处的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要及时报送我局。
 
  附件: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全面提高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各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要求,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本行动计划,到2020年,不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严厉打击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数据弄虚作假问题,营造诚实守信的行业环境和监测氛围,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二、重点任务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简称监测机构检查)
 
  检查对象为在本市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结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日常监督,以及各年度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检查。其中,对政府采购中标机构、承担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重大工程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机构,以及涉及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投诉举报的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二)在线监测运维质量专项检查(简称运维质量检查)
 
  检查对象为在本市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维活动的在线监测运维机构。其中,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和已验收并接入市级信息平台的扬尘、工业区大气、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等在线监测数据存在不正常运行情况的运维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简称排污单位检查)
 
  检查对象为重点排污单位。结合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质量检查工作,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察总队组织的各类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对全市火电、钢铁、焦化、化工、城市污水处理等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其中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手工监测以及按要求开展在线监测的,结合前两类专项检查开展。
 
  三、检查内容
 
  (一)监测机构检查
 
  1.检查机构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诚信服务情况,机构现有检测人员、设备设施、环境条件和其他基础保障条件与已获资质的能力和相关服务项目的匹配性,以及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能力范围开展检测和出具报告的问题。
 
  2.检查检测过程的可追溯性和规范性,包括检测报告所含信息与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检测原始记录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情况。
 
  (二)运维质量检查
 
  1.检查机构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机构现有人员、设备设施、环境条件和其他基础保障条件与运维服务项目的匹配性。
 
  2.检查机构承担运维任务的自动监测设施现场的运维保障情况(含人员、车辆、备机备品备件和质控设备、标准样品配制和使用情况等)。
 
  (三)排污单位检查
 
  1.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订监测方案,是否按照监测方案组织实施自行监测,自行监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原始记录等基础信息是否真实完整,以及监测结果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等。
 
  2.对已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并通过验收的排污单位,现场检查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校准及比对监测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在线数据传输有效性。
 
  结合上述检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上海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严肃查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同时,对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开展和保障情况,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工作机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以及不当干预监测问题的监督和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织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行动计划在3年内完成,由市生态环境局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制定各专项检查年度实施方案并推进实施。
 
  (一)监测机构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单独或联合市市场监管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采取“双随机”检查和飞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运维质量检查
 
  市区两级环境监测、监察部门单独或联合对环境质量、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运维机构进行检查。专项检查采用联网检查、现场检查和飞行检查的方式。
 
  (三)排污单位检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进行检查。专项检查采用明查和暗查相结合、联网检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五、结果应用市生态环境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予以通报;对涉嫌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发现党政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移交有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发现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且问题突出的,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向社会公开通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件,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开,强化警示震慑作用,形成不敢为、不想为、不愿为的环境和氛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意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监管优势,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形成合力,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二)严格组织实施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本行动计划,结合已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按年度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要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加大“双随机”检查力度,务必使行动计划取得成效;要把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列为年度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重点工作,在经费、人员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保证各项任务扎实推进。
 
  (三)加强宣传教育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报;对于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证据确凿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后要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解读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政策,形成高压震慑态势,提升相关机构和人员监测质量意识。
 
  (四)健全长效机制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本行动计划为契机,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措施,查找管理漏洞,构建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长效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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