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申报产品,6月30日前,允许企业使用研发验证测试结果替代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企业应提交承诺,承诺相关测试结果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在三个月内补充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报告。
一、主要汽车工业发达经济体的汽车产品认证制度
1、美国:自我认证+强制召回
汽车企业自我检查和认证,政府只负责抽查和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缺陷产品实施强制召回,并伴有严厉的惩罚措施。
2、欧洲:与中国类似,型式认证
以EC指令和ECE法规为基础,企业要在第三方检测机构做测试和认证。
3、日本:独具特色的型式认证制度
由《汽车型式指定制度》、《新型汽车申报制度》、《进口汽车特别管理制度》三个认证制度组成。车辆出现缺陷问题,有非常严格的惩罚机制。
相比于欧、美、日的汽车认证制度,中国的汽车产品是强认证,弱监管。在认证环节管理最为严格,但在缺陷产品惩罚方面力度较弱。
二、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仍将保持现有的强制产品认证制度
基于国家监管角度,我国汽车生产企业众多,企业研发测试水平良莠不齐,汽车产品与环保、交通安全密切相关,如果不采取严格的准入限制,担心出现较大的社会问题。基于汽车企业角度,尤其是主流车企,已经建立起了非常规范的研发、测试、验证能力,对于龙头企业其实无需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认证,既增加了时间成本、又增加财务成本。
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结合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特点,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仍将保持现有的汽车产品强制认证制度。疫情期间的“自我认证”只是监管部门为了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特殊举措。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改革的公告》(2018年第29号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现将进一步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改革措施公布如下:
(一)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
10、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1107CNCA-C11-07: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二)转为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清单
2、机动车辆间接视 野装置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1110、1115CNCA-C11-08: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
自我声明程序B(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
3、汽车行驶记录仪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1117CNCA-C11-14: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行驶记录仪》。
4、车身反光标识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1118CNCA-C11-13: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车身反光标识》。
三、中国的汽车产品监管趋势:补足售中、售后监管短板
一直以来,我国汽车产品监管重认证,轻监管,虽然相当长的时期内符合我国汽车行业发展特点。但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销售国和即将成为世界第一汽车保有国,汽车产品的售后监管尤为重要。我国自2004年实施汽车产品召回以来,发布多个规章和条例,主要聚焦于汽车产品安全,2019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发布《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建立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逐步形成聚焦于安全、环保的召回监管体系。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明确了处罚条款和金额。除此之外,环保召回本身对企业经营成本造成较大压力,自我国实施汽车召回以来,车企共因召回支出成本约529亿元(2018年数据)。
2019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召回共12批,包括特斯拉、蔚来、北汽新能源在内的9家企业的33281辆汽车。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加,相关的安全及质量问题凸显,尤其是安全问题,持续爆发会对整个行业造成重大影响,进而影响车辆推广。未来,我国将发挥大数据、云计算平台优势,建立起从产品准入到售中、售后、乃至报废的全流程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