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施工场地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时间:2020-02-28 09:22  浏览:248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道路建设施工、水利建设施工等各类施工场地中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其他施工产生颗粒物与噪声场所的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A/T 670 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07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DB 37/T XXXX 环境空气 颗粒物的自动测定 β射线吸收法》、《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等等。
  
  系统组成
  
  在线监测系统由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噪声在线监测仪、气象参数传感器、音视频监控单元、数据处理单元、信息终端等组成。
  
  颗粒物在线监测仪
  
  颗粒物在线监测仪由颗粒物样品采集、流量控制、监测终端等组成,其技术参数应符合表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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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声在线监测仪
  
  噪声在线监测仪由全天候户外传声器单元为主体的噪声实时监测终端组成,其技术参数应符合表2的要求。
  
  气象参数传感器
  
  气象参数传感器主要用于记录监测点位的气象环境,由风向、风速、温度、湿度传感器组成。
  
  音视频监控单元
  
  音视频监控单元由录音装置、摄像机和云台组成,用于对施工活动与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可根据设定阈值启动自动录音和采集现场视频、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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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处理单元
  
  数据处理单元由数据采集、传输和存储组成,用于采集、存储各种监测数据,并按后台服务器指令定时向后台服务器传输在线监测数据和设备的工作状态。
  
  信息终端
  
  信息终端用于颗粒物和噪声等各类监测数据的信息存储,对监测结果进行判别、检查、统计分析加工与展示,并具有自动报警和数据推送功能。
  
  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
  
  数据采集与传输
  
  颗粒物测量值应统一换算为 mg/m3;噪声测量值以 1min 等效声级 Leq(A)为统计单位。
  
  应按传输指令要求实现数据传输与反控,满足多台在线监测仪的并发数据传输需求,数据通信
  
  应符合 HJ 212 中的相关要求。
  
  在线监测系统应具备自动及手动数据补传功能。
  
  在线监测系统应与城市管理部门联网,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实时共享。
  
  在线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联网测试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4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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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统计分析与加工
  
  通过信息终端对单个颗粒物与噪声监测点查询实时数据、历史数据、曲线趋势分析,可对任意多个监测点同时查询、数据对比、排名分析、多图表(折线图、柱状图、饼图)分析。
  
  自动报警
  
  可根据环境管理的要求,设定自动报警阈值,当监测点颗粒物小时均值或噪声等效声级超过报警阈值时,信息终端自动报警,通知相关管理部门。
  
  数据推送
  
  监测数据能够推送到相关管理部门客户端和手机移动端,客户端和手机移动端可查看监测点位的GIS位置,进行数据的查询与分析,自动接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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