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2020年3月2日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接受相关中国境内企业申请,在对有关申请逐一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对相关企业符合条件、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美采购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支持企业基于商业考虑从美国进口商品。
根据公告,自拟签订合同从美国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均可作为申请主体,根据已公布的可申请排除商品清单及自身需求,通过排除申报系统按要求提交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主体填报信息,结合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请情况,组织对有效申请逐一进行审核,并通过排除申报系统等方式,及时将排除申请结果通知申请主体。相关申请主体,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进口核准金额范围内的商品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超出部分不予排除,需自行负担加征关税。核准前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对在进口合同中明确规定且数量在10%(含)以内的溢装商品,也适用上述排除措施。检验检疫等其他进口监管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
申请主体需根据相关说明和要求,及时上传成交信息。经核准的采购计划,当月未成交部分在月底自动失效;超出当月采购计划的成交,需在规定时间内追加排除申请,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核准后予以排除。申请主体应在进口报关前,根据拟报关信息,通过排除申报系统提交自我声明并领取排除编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自我声明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由排除申报系统生成排除编号。申请主体在报关单上填写排除编号,按海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可申请排除商品清单为部分我已公布实施且未停止或未暂停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的商品,见附件。对清单外商品,申请主体可提出增列排除商品的申请。对已出台和今后经批准出台的进口减免税政策项下自美进口商品,以及快件渠道进口商品,自动予以排除并免于申请。纳入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清单、在排除期限内的商品,也无需进行申请。
这其中,包括了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电泳仪、质谱联用仪等多类别的仪器设备,部分摘录如下:
可申请排除商品清单(部分摘录)
序号 税则号列 商品简称
408 84137010 转速≥10000 转/分离心泵
410 84137099 其他离心泵
413 84148020 二氧化碳压缩机
414 84148030 发动机用增压器
515 85141090 其他电阻加热的炉及烘箱
569 85394900 紫外线灯管或红外线灯泡
570 85414010 发光二极管
572 85414090 其他光敏半导体器件
596 90019010 彩色滤光片
597 90019090 其他光学元件
604 90022090 其他光学仪器或装置滤色镜
606 90029090 其他光学仪器用未列名光学元件
614 90058010 天文望远镜及其他天文仪器
616 90059010 天文望远镜及其他天文仪器用零件
618 90111000 立体显微镜
619 90112000 显微照相、显微电影摄影及显微投影用的其他显微镜
620 90118000 其他复式光学显微镜
621 90119000 复式光学显微镜的零件、附件
623 90138010 放大镜
634 90181310 核磁共振成像成套装置
640 90182000 紫外线及红外线装置
653 90221200 X 射线断层检查仪
654 90221400 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 X 射线应用设备
655 90221910 低剂量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656 90221920 X 射线无损探伤检测仪
659 90251910 非液体的工业用温度计及高温计
660 90251990 非液体的非工业用温度计、高温计
661 90261000 测量、检验液体流量或液位的仪器及装置
663 90262090 其他测量、检验压力的仪器及装置
664 90268010 测量气体流量的仪器及装置
665 90268090 测量或检验液体或气体的变化量的其他未列名仪器及装置
666 90269000 检测液体或气体变化量的仪器及装置的零件、附件
667 90271000 气体或烟雾分析仪
668 90272011 气相色谱仪
669 90272012 液相色谱仪
670 90272019 其他色谱仪
671 90272020 电泳仪
672 90273000 使用光学射线的分光仪、分光光度计及摄谱仪
673 90275000 使用光学射线的其他仪器及装置
674 90278012 质谱联用仪
675 90278019 其他质谱仪
677 90278099 税目 9027 所列其他理化分析仪器及装置
690 90314920 光栅测量装置
691 90314990 其他光学测量或检验仪器及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