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各地监管部门纷纷开展对违规违法医疗器械企业的整治行动
时间:2019-10-30 10:40  浏览:253
  近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违规违法医疗器械企业的黑名单信息,这已经是第十九期。对于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处罚。

       近期,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其开展的“五个专项医疗器械整治”行动中,三家民营医疗诊所因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分别处以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和4000元、20000元、22000元不等的罚款。

       这次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的“五整治”行动总共检查了193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除了上述三家民营医院外,还有1家医疗美容诊所因使用无注册证产品被立案查处,4家未按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的使用单位被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同样,三亚某中医诊所因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被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针灸针1120支,罚款2.5万元。

       《刑法》中这样规定处罚

       那么,在法律中,对于医疗器械的处罚究竟是怎样规定的。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大致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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