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可参照使用。
本规定规范性引用文件:
《HJ/ T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Y/T 235 海洋环境放射性核素监测技术规程》、《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1009 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技术规范》、《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4883 数据的统计处理与解释 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与处理》、《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质量保证计划:
必须对与质量保证有关的各种因素明确规定控制方法,至少包括采样及样品管理、监测过程控制、人员保证、仪器设备控制、设施和环境控制、方法控制、记录和结果报告等方面的内容。应根据监测类型和监测对象具体制订质量保证计划。
a. 监测类型可分为常规监测、操作监测和特殊监测。
b. 监测对象可分为个人监测(包括外照射个人监测、体内污染监测和皮肤污染监测)、工作场所监测(包括外照射辐射场监测、空气污染监测和表面污染监测)、环境监测(包括外照射辐射场监测,空气、水、土壤和动植物等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监测)、流出物监测等。
在制订质量保证计划时,一般应考虑如下方面:
a. 建立健全的辐射监测和质量保证机构,明确其职责;
b. 对监测(包括采样)依据的技术性文件和有关资料进行控制,以确保所使用的文件资料均为现行有效;
c. 人员的选择、培训、监督、能力持续监控;
d. 监测仪器、试剂、标准物质和消耗性材料等的采购、验收、贮存和管理,以及对监测工作质量有影响的支持服务的控制;
e. 仪器和装备的质量及其维护和校准的频率;
f. 标准方法、标准器具、标准物质和参考辐射的应用与保持;
g. 监测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措施;
h. 监测的结果必须能溯源到国家基标准;
i. 对监测工作中出现的不符合进行识别、评价、控制和改进的程序;
j. 必须证明监测结果与客观实际符合的程度已经达到和保持所要求的质量。
监测的全过程都必须有质量保证。监测全过程是指与给定的测量有关的所有信息、设备与操作等的组织准备直至测量结果的处理的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