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引用了下列文件:
《GB/T12162.1 用于校准剂量仪和剂量率仪以及确定其能量响应的 X和γ参考辐射 第1部分:辐射特性及产生方法》、《GB/T12162.2 用于校准剂量仪和剂量率仪以及确定其能量响应的 X和γ参考辐射 第2部分:辐射防护用的能量范围为8 keV~1.3 MeV和4 MeV~9 MeV的参考辐射的剂量测定》、《GB/T12162.3 用于校准剂量仪和剂量率仪以及确定其能量响应的 X和γ参考辐射 第3部分:场所剂量仪和个人剂量计的校准及其能量响应和角响应的测定》、《IEC 62387-2012 辐射防护仪器 个人和环境监测用光子和贝塔辐射被动式累积剂量系统》。
本规程涉及的光释光剂量测量系统(简称剂量测量系统)由光释光剂量计(简称剂量计)和光释光剂量读出器(简称读出器)以及所有的配套设备和工作程序组成。
剂量计通常由一个光释光探测器和一个便于携带的适宜容器组成;读出器用于测量光释光探测器的发光量,主要由发光部件、光测量部件和有关电子器件组成。
剂量计受X、γ射线辐照时,剂量计中的光释光探测器吸收并储存射线的部分能量。在测量过程中,当探测器被读出仪的激发光源照射时,上述能量将以荧光的形式部分释放出并为读出仪测得,在一定剂量范围内发光量与剂量成线性关系。
计量标准:
个人剂量当量Hp(0.07)和Hp(10)的约定值,可通过空气中同一点的空气比释动能约定值转换获得,其转换系数和见附录D;周围剂量当量和约定值,可由空气中间一点的空气比释动能约定值转换获得,其转换系数见附录D。转换系数,和不增加剂量当量约定值的不确定度。
检定结果的处理:
按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检定合格的光释光剂量测量系统发给检定证书,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的项目。
检定周期:
个人和环境监测用X、γ辐射光释光剂量测量系统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