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食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规范》中涉及的监测仪器和设备
时间:2019-05-28 08:24  浏览:26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方便食品制造工业、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二、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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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监测方案(仪器及设备)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

  监测内容:

  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方便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等的全部污染源。废水污染物包括 GB 8978中规定的相关因子。废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氨等。

  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类型,排污单位可根据监测成本、监测指标以及监测频次等内容,合理选择适当的技术手段。

  废气排放口: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烟囱或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烟囱或排气筒上设置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 GB/T 16157 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 HJ/T 397 等的要求,同时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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