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防治电磁辐射环境污染,规范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短波广播发射台(以下简称短波台)频率范围为 2.3MHz~26.1MHz、主要用于广播节目覆盖的广播发射台。我国的短波台分布极广,发射台站大部分隶属于国家广电总局。现阶段全国有短波广播发射机约636余台,总功率在55000kW左右,发射机发射功率在 11kW~500kW 之间。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早期建设的短波台已经被不断扩大的城市规划区包围,造成短波台建设、运行受到环境制约。部分短波台的迁建或改建,对环境影响评价、监测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2014年9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2020年2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广播电视》(HJ 1112-2020),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订针对短波台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仍主要以《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监测仪器与方法》(HJ/T 10.2-1996)为依据,相关技术方法有待完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防治电磁辐射环境污染,规范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内容、方法等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按照本标准规定执行,不再执行《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T 10.2-1996)。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HJ 111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广播电视;HJ 115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广播电视。
监测仪器基本要求:
监测仪器的工作性能应满足待测电磁场要求,工作频率能够覆盖所监测的短波广播发射台的发射频率。
监测仪器应采用选频式电磁辐射监测仪,监测频率与带宽选取被测对象正常工作状态时的发射频率与带宽。
监测仪器应选用具有各向同性响应的探头(天线),监测仪器支架使用不易受潮的非导电材质支架。
监测仪器的检波方式应为方均根值检波方式,监测仪器的读数为任意连续 6 分钟内的平均值。
监测方法基本要求:
1. 监测范围同 HJ 1112 或 HJ 1152 中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2. 监测位置与频次应根据监测数据的代表性、环境质量特征、变化和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确定。
3. 在对短波广播发射台进行监测时,断面监测路径应选择被测天线最大辐射场强方向,测出最大场强处;最大辐射场强方向由建设单位或天线设计单位给出并定位。
资料收集:
1. 监测前,应收集被测短波广播发射台的基本信息,包括:短波广播发射台名称、建设地点、发射频率、发射功率、发射带宽、天线类型与编号、运行状态等。
2. 根据监测的性质和目的,收集的信息还包括:天线分布、发射方向、调制方式、发射机运行安排等。
电磁辐射环境敏感目标监测:
在建筑物外监测时,点位优先布设在公众日常生活或工作距离天线最近处,不宜布设在需借助工具(如梯子)或采取特殊方式(如攀爬)到达的位置。
在建筑物内监测时,点位优先布设在朝向短波天线的窗口(阳台)位置,探头(天线)应在窗框(阳台)界面以内,也可选取房间中央位置。探头(天线)与家用电器等设备之间距离不少于 1 m。
监测点位的布设应考虑面向发射天线侧不同楼层的电磁场分布情况。
当短波天线发射方向可变时,应对其不同发射方向评价范围内的电磁辐射环境敏感目标进行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短波广播发射台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