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煤制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中,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的生产装置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公用工程动力锅炉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公用工程动力锅炉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