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相关公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9年标字第2号(总第240号))标准类别 | 地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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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有效 (标准状态仅供参考) |
颁发部门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发布日期 | 2018-12-27 |
实施日期 | 2019-01-10 |
废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