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501-201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固定式燃气轮机和内燃机,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铸锻工业、水泥工业、防水卷材业,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火葬场,印刷业、木质家具制造业、汽车维修业、汽车整车制造业(表面涂装)、工业涂装工序,以及餐饮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前述固定污染源执行本市或国家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于2017-03-01代替DB11/ 237-2004 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1-200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于2017-03-01代替DB11/ 237-2004 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1-200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