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等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