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标准分级、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现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凡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排污单位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