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
时间:2021-01-27 13:07  浏览:24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
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7日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
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自主创新的要求,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三首”产品)的研发应用,推动安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支持政策。
  
  一、健全研发创新体系
  
  1.加强研发引导。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创新趋势,按年度编制安徽省“三首”产品研制需求清单,引导企业对标研制,开展技术攻关,并在省级技术改造、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计划中择优予以支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等配合)
  
  2.加强创新合作。推动科研院所、制造企业、行业协会等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建立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支持研发、制造、使用单位合作建立重大技术装备中试基地,搭建产品研制与示范应用之间的桥梁。(省科技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3.健全众创引导机制。发挥众创、众筹、众包和虚拟创新创业社区等多种创新模式的作用,聚集各类创新要素,引导中小企业参与“三首”产品研发。加强众创成果评价和供需对接,促进成果转化。(省科技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二、健全评定检测体系
  
  4.规范评定管理。制定“三首”产品评定办法,明确“三首”产品定义、标准、范围,制定申请、受理、评价、公示、发布等评定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定。引入申报主体信用承诺机制,加强对相关企业、机构和专家的诚信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配合)
  
  5.建立评定机构。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人员和平台,建立“三首”产品评定机构。评定机构根据“三首”产品评定办法开展工作。制定“三首”产品评定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其职责范围、监测评定能力等方面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增强评定机构的公信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6.强化检验检测。围绕“三首”工程化检验检测需求,依托省内外实验检验测试平台,实现对“三首”产品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可靠性、智能化等全面检测。强化“三首”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监管,规范其检验检测行为,提升其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配合)
  
  三、完善示范应用体系
  
  7.实施示范应用工程。鼓励引导“三首”产品研制单位和使用单位合作开展自主创新,研制新产品,投入工程化应用(包括研制单位自用),实现业绩突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配合)
  
  8.发布推广应用目录。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明确评定有效期,按功能特点、服务领域定期发布并动态调整《安徽省“三首”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示范应用的依据。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优先选用“三首”产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配合)
  
  9.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相关规定,对《目录》内产品,项目单位在招标采购同类型产品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首台套投标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大政府采购等支持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的各项规定,对“三首”产品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促进“三首”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其他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参照政府采购要求,鼓励采购“三首”产品。(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构建要素支撑体系
  
  11.加强人才培育激励。以企业为主体,以各类创新平台为依托,加快培养适应“三首”产品研制所需的工程创新型人才。鼓励掌握核心技术的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兼职兼薪、创新创业。对“三首”产品研制应用的有功人员,支持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和表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配合)
  
  1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三首”产品的专利申请,给予优先审查推荐。畅通维权通道,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打击力度,加强相关部门执法协作,协同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配合)
  
  13.加强标准制定推广。积极推进“三首”产品相关标准的制定,加快创新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强化“三首”产品相关标准的推广实施,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军民融合发展。鼓励通过联合孵化、专利转让、技术入股和知识产权托管等方式,加快军工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三首”产品研发创新。支持民企参与军品研制和配套,鼓励军工企业开展“三首”产品示范应用。(省委军民融合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配合)
  
  五、加强财税金融支持
  
  15.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制造强省建设资金,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企业,省财政分别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合计zui高500万元。其中,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其单价(或货值)的15%给予奖补;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省内企业投保“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一年。每个企业每年保费补贴zui高300万元。(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安徽银保监局等配合)
  
  1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按政策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规定落实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等政策。(省税务局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配合)
  
  17.创新金融支持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研制“三首”产品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专利权质押、软件著作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业务。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担保业务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202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无需提供抵质押作为反担保、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2%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按照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年给予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对单一融资担保机构单户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的补贴zui高10万元。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做好对“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的融资服务,推动工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运用“三首”产品开展技术改造升级。充分发挥各类产业基金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三首”产品研制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完善保障机制
  
  18.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推进省“三首”产品研发应用工作。每年年底联席会议对成员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加强对“三首”产品研发应用推进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按照鼓励创新、鼓励尝试、宽容失败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程序、标准的前提下,免除相关负责人的决策和执行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营造支持“三首”产品研发应用良好氛围。(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强推广和服务。依托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工业云平台,建立“三首”产品网上推广应用展示平台。依托世界制造业大会等国内外重点展会,积极组织“三首”产品参展营销。支持有关中介组织开展以“三首”产品为重点的产需对接活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所称“三首”产品,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实现重大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装备、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关键基础材料和软件系统等。本政策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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