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对《眼科疾病筛查车配置规范》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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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眼科疾病筛查车配置规范》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眼科疾病筛查车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眼科疾病筛查车的基本要求、改装要求、外观标识要求以及医疗区内部功能布局要求,确立了眼科疾病筛查车的药械配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眼科疾病筛查车的设计、制造、改装、安装、使用及评价。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GB 3847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T 1359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死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GB 15766.1—2008 道路机动车辆尺寸、光电性能要求》、《GB 18285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21663—2019 小容量隐极同步发电机技术要求》、《WS/T 367—2012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663—2020 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规范满足》等等。
《GB 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GB 3847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T 1359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死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GB 15766.1—2008 道路机动车辆尺寸、光电性能要求》、《GB 18285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21663—2019 小容量隐极同步发电机技术要求》、《WS/T 367—2012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663—2020 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规范满足》等等。
基本要求
眼科疾病筛查车(以下简称“眼科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应符合 GB 1589 的有关规定。
眼科车的行驶安全要求应符合 GB 7258 的规定。
眼科车能在不小于海拔 2500m 的条件下正常开展作业。
眼科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应符合 GB 4785 的规定。
眼科车的防雨密封性应符合 QC/T 476 的规定。车门关闭后应密封,防尘防水。
眼科车所有外露金属件应做防腐、防锈处理。车身涂层应符合 QC/T 484 的规定。
眼科车应安装符合 GB/T 13594 规定的Ⅰ类防抱死制动装置。
眼科车在驾驶室和医疗区均应设有适用的随车灭火器,灭火器应采用专用装置固定,取放便捷、安全牢靠。
眼科车行李舱及舱门:
——空调外机、发电机舱由于散热要与其它舱体隔开;
——舱门上开散热格栅,如有条件设置上移门。
眼科车尾气的排放应符合 GB 18285、GB 3847 的规定。
改装要求
眼科车宜选用客车专用底盘并符合 GB 13094 的规定,确保车辆的稳定性、安全性和舒适性。
眼科车内部区域根据功能可以划分为驾驶区和医疗区两个部分,医疗区面积大小及光照强度应符合 WS/T 663—2020 的规定,并满足 GB/T 11533—2011 中关于视力表使用的检查距离及照明要求。
驾驶室应预留卫星导航设备、行车记录仪等设备的电源连接端口,连接端口的电源应经过保险装置,保证电路系统及外接设备的用电安全。
医疗区至少应有 2 个车窗,车窗应贴膜,并实现可以向外观察而工作中不能从外面看见里面的要求,以保护患者隐私。
医疗区的内部装饰(顶、左侧、右侧、中隔板等覆盖件)应采用环保复合材料。
医疗区的两侧壁、顶板、隔板等内饰件应与口腔车车身结构件牢固连接,应形成具有良好密封性的整体结构,并应有较好的防尘防水、防噪隔音和隔热性。
驾驶室、医疗区等厢体的内饰件应使用阻燃材料,并符合 GB 8410 的要求。
医疗区应装配有放置诊疗用药品和医疗消耗品的药品柜和储物柜,抽屉、柜门等开启部件应安装自锁装置,不能自行打开。如果储物柜配有向上打开的门,则应配备保持打开的装置。器械平台可用于放置各种医疗器械,且配备专用的固定装置,将医疗设备(器械)在器械平台上安装牢固。
工作台、仪器柜、储物柜表面材质可用防火板、理化板、不锈钢板等,其表面应耐磨、耐高温、易消毒、易清洗、经紫外线照射后不变色、腐化。药品柜、储物柜应使用钝角,储物柜体积应符合WS/T 292-2008 的规定。
医疗区应铺有整体式阻燃、防滑、防霉、易清洗的地板,经消毒处理后不得变质、腐化。
医疗区内消毒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 WS/T 367—2012 的规定。车内消毒设施可选用紫外线消毒灯或空气消毒机,安装位置根据工作区布置。
医疗区内的座椅及其固定装置应符合 GB 15083 的规定,座椅应装有安全带,其性能应符合 GB14167 的要求。
眼科车应配备合适容积的净、污水箱,污水需经过处理,满足 GB 18466—2005 中 4.1.2 的污水排放要求后再向外排放或排放到指定地方。
眼科车应设计两套送电、供电装置:一套为车载供电系统,使用 12V/24V 和整流器转换后的220V 供电系统;一套为车辆停止状态下(即进行医疗工作时),由直接用电缆线外接市电提供 220V和整流转换为 24V,供车内工作电压为 24V 的设备工作,或通过安装的独立发电机供电 220V 电源供电。独立发电机应符合 GB/T21663—2019 的规定。220V 供电线路应有断电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装置。车内市电(220V、50Hz)电源线束均应与其它管线分开布置,并用绝缘线管或线槽防护,不得布置明线。车内根据实际布置需要设置照明灯,照明灯应符合 GB 15766.1—2008 的规定。当有封闭的工作区时,各工作区的照明灯、电源要考虑能独立控制,各插座应设置在相应的用电设备附近,方便使用。电路设计要保证在停车状态下尽量避免用车载电瓶供电(车载电瓶安时不小于 120AH),否则会使电瓶过量放电导致整车无法起动,同时会大大缩短电瓶使用寿命。
眼科车车内应配置两套空调系统:一套为车载非独立或独立空调,供车辆行驶时使用;另一套为市电冷暖空调,供停车时使用。空调系统应能使车内温度在夏季保持在 25℃±2℃,冬季保持在 18℃±2℃。用隔断墙围成的工作区,要考虑加装市电空调。对于夏季平均温度较低的地区,可不装空调。市电空调宜选用变频空调,可在乡镇配电电压不稳定情况下保证空调正常工作。根据车内不同工作区布置合理装配挂式机、柜式机或一体式顶置空调。需要装配两个以上数量的空调时,尽量采用挂或柜机并与一体式顶置空调混装。由于行车中车内人员比较少,所以车载空调制冷量可小于客运车车载空调制冷量。驾驶室与医疗区内的冷暖空调系统应分别独立控制。
眼科车车内应配置通风换气系统,该系统应符合 WS/T 292—2008 中 5.4.4.1 的规定。
外观标识要求
眼科车车身喷涂粘贴图案需符合规定的标识图案,各种标识应正确清晰并符合相关文件或标准的规定。
眼科车外观标识应当标有医疗机构标识、车体反光色带。车体文字包括口腔移动口腔车、单位冠名、联系电话、车辆编号等。
医疗区内部功能布局要求
眼科车医疗设备和消耗品安装位置,应根据相应的重要性及便于医护人员使用的原则安排,车辆改装布局应尽量合理。整个墙体包括地板、棚顶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制作安装,该区多采用吊挂式、嵌入式等医用器具,以充分利用空间,便于医护人员走动。
眼科车可选装车身液压或电动平衡稳定装置,用于防止由于人上、下车时车辆晃动对设备使用造成影响。
眼科车可选装伸缩遮阳篷,遮阳篷长度不小于 2/3 整车长度,伸出宽度宜不小于 2m。
眼科车可以在车外设置人员等候区和宣传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