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一项关于爆炸性环境用气体探测器的标准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1-01-25 14:01  浏览:205
  根据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标准制修订计划,标委会秘书处于2019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报 GB/T 20936.1-202×《爆炸性环境用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可燃气体探测器性能要求》国家标准的修订计划项目。根据上述工作计划安排,2020年3月,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等单位成立了标准修订工作组。
  
  据悉,在接到标准修订任务后,起草组对新版IEC标准的修订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修改完善了标准的草案稿,在经工作组内部网络形式进行讨论后,于2020年10月形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由秘书处送各委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目前,标准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时间截止至2021年3月19日。
  
  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起草组在标准内容上修改采用IEC 60079-29-1:2016《爆炸性环境 第29-1部分:气体探测器 可燃气体探测器性能要求》,在编写格式上则严格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进行。
  
  阅读标准征求稿后可知,本标准与IEC 60079-29-1:2016的技术性差异及原因有:本文件对规范性引用文件做了修改,目的是为了适用我国的技术条件;电压波动试验改为在标称电压115%和75%条件下进行,目的是为了适合Ⅰ类设备的具体情况。而本文件的编辑性修改有:修改了标准名称、删除了IEC标准的引言、修改了范围中关于Ⅰ类探测器的注1、增加了关于煤矿井下产品的例子。
  
  文件规定了全部或部分用于爆炸性环境(包括瓦斯矿井)的便携式、移动式和固定式可燃气体或蒸气探测器的结构、试验和性能的通用要求及试验方法。文件适用于测量范围至制造商规定的任何体积分数,具有信号指示、报警或其它输出功能的可燃气体探测器,这些探测器用于指示潜在爆炸危险,并在一些情况下自动或手动触发联动保护装置;适用于内带采样系统的吸气式探测器,用于商业、工业、非居住场合的安全应用;但不适用于外接采样系统、实验室设备、科研设备或仅用于过程监测和/或控制的设备。
  
  为确保技术方法正确运行,标准中还指名探测器包括所有必要的相互连接、初始调整和初始校准,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尽可能按照典型使用情况下进行准备和安装,且每次试验期间,不应进行任何调整。
  
  本标准在实施后,可废止GB/T 20936.1-2017,故而希望相关单位能在仔细研核后提出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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