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生态环境部批准《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时间:2021-01-09 08:55  浏览: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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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现批准《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1155-2020)
  
  本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节选《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的一般原则、现场监测、采样分析、安全防护、质量保证、数据处理与监测报告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或活动等原因引发的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
  
  涉及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产生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T 10264 个人和环境监测用个人热释光剂量测量系统》、《GB/T 11743 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T 14583 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HJ/T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127 应急监测中环境样品γ核素测量技术规范》、《HJ 1129 就地高纯锗谱仪测量土壤中γ核素技术规范》等等。
  
  实施应急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众健康和辐射环境安全,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为事故的判断和应急决策提供数据;提供决定实施紧急防护行动所需的监测数据;为开展事故定性定级、环境影响及剂量评价提供关键数据;搜寻丢失、被盗、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向公众提供辐射环境状况监测数据。
  
  总体要求
  
  通过对事故相关人员(如管理、技术和使用人员及出现放射病的病人等)的询问、有关资料的调查等多种途径收集事故信息,尽可能掌握源的类型、状态、核素种类、射线类别、活度大小、屏蔽情况、数量、来源、生产或使用单位等信息,以及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状况。
  
  根据源项和现场环境状况进行应急监测方案设计。应急监测方案应以快速确定源的特性、位置及现场环境辐射水平为目的,内容应包括事故概况、监测任务或目标、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仪器与方法、采样布点、安全防护和质量保证等。
  
  应急监测以 X/γ辐射周围剂量当量(率)、中子辐射周围剂量当量(率)、α/β表面污染水平和就地γ核素能谱分析等现场监测为主,必要时开展采样分析。
  
  应保证监测仪器的量程满足应急监测要求,通常 X/γ辐射水平监测仪的高量程应不低于100mSv/h。
  
  应使用长杆并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监测仪器,以保证监测人员与潜在源保持尽量大的安全距离,并及时获得声光报警信息。
  
  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监测仪器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有一定数量的冗余或备份。
  
  应急人员在应急监测全过程都应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工作。
  
  现场监测源的搜寻
  
  通过对事故信息的分析和判断,估计源的潜在位置和影响范围,确定搜寻方案。
  
  一般以源的潜在位置为中心,从多方位、由外及内逐步靠近的测量方法进行搜寻。
  
  搜寻的移动速度应满足仪器的响应时间要求,路线间隔距离应满足覆盖监测的区域,仪器探头应避免与待测物体表面接触。
  
  在大范围内搜寻γ/中子源时,可采用车载巡测、航空测量、远程遥控测量以及综合运用多种测量方法。
  
  搜寻中应密切关注辐射监测仪读数和声光报警信息,一旦监测到辐射水平异常升高的区域,应增加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进行测量确认。
  
  根据事故信息、现场环境状况和搜寻测量结果确定警戒区(见附录 A)。
  
  在内警戒区,通过 X/γ辐射水平、中子辐射水平或表面污染测量,进一步确定源的位置。也可辅助以金属探测、摄影摄像辨识等方法确定源的位置。
  
  内警戒区内剂量率水平超过 100mSv/h 的危险区域,应采用远程遥控测量方法确定源的位置。
  
  对于γ源,可根据γ辐射水平监测结果估算源的距离(见附录 B)。
  
  源的位置确定后,应监测确认源是否破损、裸露、泄漏以及源容器的准直口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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