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校准规范》已经编制完成
时间:2021-01-06 13:16  浏览:184
  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对人体和各类感官有刺激效果,且具备相应的毒副作用,很多会产生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三致”效应,所以对空气中这类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对改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在环境空气治理环节中,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起着积极的作用,能通过对流量的控制采集环境空气中挥发性、半挥发性有机物,为后续分析采集样品,继而为政府的环境治理提供准确依据。
  
  为了更好地进行环境治理工作,我国出台了诸多法律规范,但依旧无法满足众多的生产、使用者量值溯源的需求,因此亟需制订相应的计量技术规范,同意溯源方法,完善量值溯源体系,以实现对仪器设备准确度的衡量,并为生产者提供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
  
  由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河北省计量技术研究中心、青岛众瑞智能仪器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应用技术研究所等单位共同制定的《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校准规范》已经编制完成,近日,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公布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希望全国各有关单位的专家们能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本标准意见征求时间截止至2021年2月10日。
  
  编制组在接到任务下达通知后,就成立了由多年从事环境空气相关采样器计量检定人员组成的规范起草小组,编制组也有序制定规范实施计划,开展文献查阅和相关调研工作,收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文献资料,并对国内外生产厂家和技术指标等进行了充分调研。为确保标准的准确性、科学性和适用性,在起草过程中还引用了HJ 691-2014《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阅读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可知,本规范的内容包括有范围、引用文件、概述、计量特性、校准条件、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校准结果表达、复校时间间隔以及附录,适用于采样流量范围在(60-1200)L/min内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采样器的校准。
  
  经过试验证明,本规范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适用于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的校准,操作性强,技术指标符合仪器技术要求以及用户需求,能够切实指导和规范计量技术机构、对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进行有效、科学、系统的校准工作。为此希望相关单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标准的进一步完善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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