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在用汽车排放检验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已完成
时间:2020-12-17 09:52  浏览:17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在用汽车排放检验,防治大气污染,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在用汽车排放检验规范》。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上述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21年1月8日前反馈生态环境部,电子版同时发送至zhaohg@vecc.org.cn,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更多详情,请登录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在用汽车排放检验规范(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3847-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HJ 845-2017 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T289-2006 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1-2006 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395-2007 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ISO 9141-2 道路车辆—诊断系统— 第2部分: 加州针对数字信息交互的要求》、《ISO 15031 道路车辆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的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等等。
  
  检验机构基本要求
  
  检验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应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并在资质认定有效期和认定范围内从事排 放检验活动。
  
  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规范要求与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并实时共享检验数据。检验机构应保证数据及视频等相关信息完整、准确。检验机构负责本单 位联网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保证通讯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检验机构应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及时升级联网设备及其配套软件。
  
  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GB 18285-2018和GB 3847-2018的规定和本标准要求进行排放检验。
  
  检验机构不得要求车主到指定场所对汽车进行维修。 4.1.5 检验机构原则上应具备对各类点燃式、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以及混合动力汽车等开展排放 检验的能力
  
  设备配备要求
  
  检验机构应配备与检测能力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配套程序,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应至少 满足GB 18285-2018或GB 3847-2018的规定要求。
  
  检验机构应配备合理数量的地沟、安装举升装置或其他等效装置进行外观检验。检验机 构应配备专用移动外观检验设备(包括软件),使用的检验设备(软件)应具备受检车辆查 询、外观检验项目填报及拍照等功能并能够联网实时上传相关信息。用于注册登记外观检验 的,应能够查询机动车环保公开信息。
  
  检验机构配备的OBD诊断仪应至少满足GB 18285-2018和GB 3847-2018要求,并且至少 应支持读取符合以下通信协议的车辆发动机OBD信息: ——ISO 9142-2、 ISO 13400(DoIP) 、ISO 14229、ISO 14230-2、 ISO 14230-4、ISO 15031、ISO 15765-4、ISO 27145、SAE J1850、SAE J1939、SAE J1979等;
  
  ——OBD诊断仪应该具备基于ISO 9141-2通讯协议支持五波特率初始化要求、基于ISO 14230-4通讯协议需同时支持五波特率初始化和快速初始化的要求; ——OBD诊断仪应该具备基于CAN(ISO 15765或SAE J1939或ISO 27145)通讯的波特率 (250kbps或500kbps)进行自动检测和匹配的能力。
  
  每条检测线应至少配备一台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具备向检测线主控计算机传输 数据的功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要求OBD诊断仪同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直接传输 数据。OBD诊断仪应能够连续获得、转换及显示车辆排放相关的OBD故障代码,应按照标准规 定的格式读取并传输故障代码,不得误读、漏读及自动清除相关信息。
  
  检验机构应对所有使用的排气分析仪进行隔离并封闭,不得连接与检验无关的物品,检 验过程中严禁工作人员进入设备间,并确保排气取样管无泄漏、弯折、堵塞。
  
  柴油车用氮氧化物分析仪应具备零点校正、泄漏检查、低流量检查、氧量程检查、单点 检查、五点检查、响应时间检查等功能,并应具备CO2浓度监控功能;各功能指标及实现形式 应等效于GB 18285-2018排气分析仪。
  
  排放检测设备中的气象站应安装于检测车间内、操作间外,同受检车辆相同的环境内, 测量并记录真实环境数据,并按标准要求修正检测数据。
  
  检验机构设备使用环境条件应符合GB 18285-2018或GB 3847-2018标准及厂家说明书对 设备使用环境参数要求。
  
  检测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核查、检定或校准等方式确认设备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并保证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对已通过检定的设备,如果更换影响设备测量准确度的关 键部件,或对仪器进行重大维修后,应对仪器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做好详细记录。
  
  检验要求
  
  每天开展排放检验业务前,检验机构应完成所有检验设备的预热、自检工作。自检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排气分析仪:零点校正、泄漏检查、HC残留检查、低流量检查、单点检查;
  
  ——流量分析仪:氧浓度检查、流量检查;
  
  ——不透光烟度计:零点校正、零点和满量程检查、滤光片检查;
  
  ——氮氧化物分析仪:零点校正、泄漏检查、低流量检查、单点检查。
  
  系统应自动生成自检记录保存至本地,并将相应信息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检验机构不得删除或修改自检记录。检验机构应建立相应纸质台账,如实填写。纸质台账与电 子日志应保持一致。任一自检项目未通过的,不得开展排放检验。
  
  视频监控要求
  
  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营业时间内应 正常开启视频监控系统存储视频监控记录。监控摄像机应具备视频录制功能,能够完整检验全 过程视频。检验机构视频监控记录应按照日期保存至少1年,应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远程调 阅。
  
  检验机构应在外观检验区域内配备全景摄像机,能够完整反映整个外观检验区域情况。
  
  每条检测线至少应安装两路视频监控装置,对角线布置,原则上前部视频监控装置安装 在检验设备侧前方,尾部视频监控装置安装在检测线的后侧方,应能清晰拍摄检测线编号。检 测期间视频监控装置能清晰看到车辆前部车牌号码 、车辆排气管以及检验过程中尾气采样管插 入车辆排气管的画面。对柴油检测线应配备移动式摄像机,摄像机能够清晰拍摄取样管插入及 拔取过程。在车辆排放检验过程中禁止以任何形式遮挡、污染或关闭摄像装置。检测过程视频 应接入服务大厅,并通过视频实时显示检测过程和结果。
  
  检测线操作间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应能清晰监视并能分辨工控机显示器显示内容、检 验设备控制软件操作等。
  
  检测线设备间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摄像头应正对分析仪显示屏界面,应能清晰监视和采 集检验过程中检验设备运行情况的视频。
  
  监控摄像机应选用高清摄像机,分辨率至少达到720p。
  
  软件要求
  
  检验机构用于排放检验的计算机及安装软件和程序应符合GB 18285-2018和GB 3847- 2018标准要求。
  
  检验设备使用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除安装操作系统、检验设备控制软件及必要的杀毒 软件外,不应安装其他与排放检验无关的软件。不得与其它设备、网络连接。
  
  检验机构应确保排放检测软件的唯一性、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软件。排放检测软件及 其记录应由专人管理。软件改变或定期升级后应进行再确认,并通过系统上传软件变更说明。 不得使用未经确认的软件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如果不能向系统上传软件变更说明,需向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变更说明。
  
  检测软件控制的排气污染物检测程序、数据的采集传输、计算处理等应符合GB 18285- 2018和GB 3847-2018标准规定,不得自设修改。检测软件应按照标准规定对各系统采集数据间 的延时进行修正。
  
  检测软件应对各硬件设备的通讯状态进行监控,出现通讯失败时应进行提示。检测软件 应具备自检功能,自检项目不合格或出现异常应报警或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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