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载人自由气球出新规!适航标准解读
时间:2020-11-30 14:47  浏览: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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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要求,推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放管服”,适应载人自由气球适航审定新发展,我们起草了《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 、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 “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GB@caac.gov.cn
  
  请在信封、电子邮件主题上注明“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
  
  交通运输部
  
  2020年11月30日
  
  更多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本规定是颁发和更改载人自由气球型号合格证的适航标准,适用于下列升力来源类型的有人驾驶的自由气球:
  
  (a) 加热空气(热气球);
  
  (b) 比空气轻的气体(轻气球);
  
  (c) 加热空气和比空气轻的不可燃气体的组合(混合气球)。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a) “轻气球”是指靠轻于空气的气体产生升力的气球;
  
  (b) “热气球”是指靠热空气产生升力的气球;
  
  (c) “混合气球”是指靠热空气和轻于空气的不可燃气体的组合产生升力的气球;
  
  (d) “球囊”是指用于包容升力介质的包壳;
  
  (e) “吊篮”是指悬挂在球囊下面用于载人的容器;
  
  (f) “吊架”是指悬挂在球囊下面用于载人的索带或者带有横梁或者平板的座椅;
  
  (g) “加热器系统”是指用来加热空气为气球提供升力的系统,包括热源(如燃烧器)、控制装置、燃料管路、燃料罐、调节器、控制阀和其他相关元件;
  
  (h) “压舱物”是指航迹管理所需但可在飞行中抛弃的配重。
  
  (i) 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31.15条 空重
  
  气球空重应当通过称重来确定。称重时,气球应当带有安装的设备,但无升力气体或者加热器燃料。
  
  第31.17条 性能:爬升
  
  (a) 每个气球应当能在起飞(离地)后的第一分钟内以稳定爬升率爬升到至少91.4米(300英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批准的每一高度和环境温度下表明对本条要求的符合性。
  
  (b) 申请人应当在最大重量加5%允差的条件下表明对本条(a)款要求的符合性。
  
  第31.19条 性能:失控下降
  
  (a) 申请人应当为最不利的失控下降确定以下数据。该失控下降起因可能是加热器组件、燃料罐系统、轻气体阀门系统或者机动放气系统中的任何单个失效或者止裂带之间球囊的任何单个撕裂。
  
  (1) 所达到的最大垂直速度;
  
  (2) 从失效发生点至达到最大垂直速度的点之间的高度损失;
  
  (3) 在气球以本条(a)(1)项所确定的最大垂直速度下降的情况下,从启动纠正措施到实现水平飞行所需的高度。
  
  (b) 申请人应当制定以本条(a)(1)项所确定的最大垂直速度着陆的程序及按本条(a)(3)项停止下降的程序。
  
  第31.21条 操纵性
  
  申请人应当表明气球在起飞、爬升、下降及着陆期间,可以安全地操纵和机动而无需特殊的驾驶技巧。申请人应当制定相关的运行限制并包含在飞行手册中。
  
  第31.71条 加热器系统
  
  (a) 如果使用加热器作为提供升力的装置,则该系统的设计和安装不得有造成火灾的危害。
  
  (b) 应当有防护罩来保护乘员和靠近燃烧器火焰的零部件免受热影响。
  
  (c) 应当有加热器系统安全控制和使用所必需的控制器件、仪表或者其他设备,并且表明它们在正常和应急运行时能够执行其预期功能。
  
  (1) 如果加热器系统有多个燃料供应或者每个燃料供应上有多个控制器件,则应当有明确的方法来区分每个控制器件及其供应来源和功能。
  
  (2) 加热器系统应当具有指示可用燃料量的装置或者其他手段。
  
  (3) 对于燃烧器,每个控制系统应当有用来指示热输出是否高、正常或者低的装置。
  
  (d) 加热器系统(包括燃烧器本体、控制器件、燃料管路、燃料罐、调节器、控制阀和其他相关元件)应当通过至少40小时的耐久性试验进行验证。验证应当模拟真实状态下的气球安装和使用,确保该系统的每个元件都被安装和试验。
  
  第31.101条 功能与安装
  
  (a) 安装的每项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种类和设计与预定功能相适应;
  
  (2) 作永 久和明显的标记,标明其名称、功能或者使用限制或者这些要素的任何组合。如果零件太小而难以作标记,则用标签标明。
  
  (3) 按对该设备规定的限制进行安装;
  
  (4) 安装后功能正常。
  
  (b) 所安装的每项设备,执行其功能时,不得影响任何其他设备的功能而导致产生不安全状况。
  
  (c) 设备、系统和安装应当设计成在发生可能的故障或者失效情况时防止对气球的危害。
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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