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上海市监局组织起草了《燃煤与污泥耦合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11-23 14:26  浏览:254
  为防治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推动本市燃煤与污泥耦合电厂焚烧试点项目实施,我局组织起草了《燃煤与污泥耦合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20年12月10日前反馈至我局和标准编制单位。《燃煤与污泥耦合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可登录上海环境http://sthj.sh.gov.cn相关栏目检索查阅。
  
  更多详情,请登录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燃煤与污泥耦合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现有燃煤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燃煤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发电锅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6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的掺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燃煤发电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11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 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T 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等等。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用于耦合掺烧的污泥要求
  
  作为耦合燃料入炉掺烧的污泥含水率应小于等于60%。
  
  作为耦合燃料入炉掺烧的污泥应符合GB/T246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的要求。
  
  污泥运输储存的技术要求
  
  进入燃煤电厂的污泥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输至厂内煤场区域内专门的污泥存储间(斗)。
  
  用于污泥贮存的污泥存储间(斗)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性能,内部应处于负压状态,形成负压所需的排气接入电厂锅炉一次风入口。
  
  燃煤发电锅炉耦合掺烧污泥的比例要求
  
  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的污泥掺烧率不得大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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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对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排放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 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当采样平台高度>20 米时,应设有通往平台的自动升降设备。
  
  安装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除混合烟道共用烟囱外,应在烟囱安装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
  
  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应具备监测烟气流量、温度、压力、含湿量、氧浓度,颗粒物、氯化氢、二氧化硫、及同时监测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能力。
  
  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按HJ/T75要求以及其他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及HJ/T 397的规定执行。除连续监测项目外,重金属类的监测频率不少于每季一次,二噁英类的监测频率不少于每年二次。
  
  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应按照HJ/T 373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按照国家或地方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相关管理办法,对排污状况以及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超标判别。
  
  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测定分析方法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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