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及编制说明已公示
时间:2020-11-19 12:37  浏览:206
  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规定,现将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若对标准送审稿有修改意见,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若无意见,我局将在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组织专家对上述地方标准开展技术审查。电子邮箱:peibing@sheemc.cn
  
  更多详情,请登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
  
  节选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对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行为监测准备、方法选用、质量保证等做了相应规定。
  
  本文件可应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及其他社会检测机构进行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的行为指南与质量控制。长三角其他区域执行本文件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排污单位废气手工现场监测活动。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4920 硫酸浓缩尾气硫酸雾的测定 铬酸钡比色法》、《GB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680 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6 定电位电解法二氧化硫测定仪技术条件》、《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等等。
  
  监测仪器准备
  
  按照HJ/T 373、HJ/T 397要求,进行仪器与设备的检定和校准、仪器与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以及质控检查工作。
  
  开展仪器与设备的检定和校准工作,强制检定仪器设备应依法送检,非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应自行校准或核查,或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校准。仪器与设备须在检定或校准合格期年内使用,每年应对仪器与设备检定及校准情况进行核查,未按规定校准或检定的仪器不得使用。排气温度测量仪表、压力量仪表、流量测量仪表、温度计、皮托管系数等至少半年自行校正一次,方法参照GB/T16157相关规定。测氧仪至少每季度检查校验一次。基于定电位电解法、非分散红外法、紫外吸收法的便携式仪器测定仪,应根据仪器使用频率和相关方法标准的频次要求进行校准。
  
  开展仪器与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制定仪器与设备年度核查计划,并按计划执行,保证在用仪器与设备运行正常。监测仪器与设备应按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定期维护保养,做好仪器与设备使用记录,每台仪器与设备均应有专人负责。
  
  开展仪器与设备的质控检查工作,每季度现场抽查仪器与设备使用情况和使用记录,包括仪器和设备的运行状况、使用情况、使用记录、年度核查执行情况、标准样品状态等。
  
  监测方案制定与条件准备
  
  按照HJ/T 397要求,进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与监测条件的准备。
  
  监测方案的制定包括编制监测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了解排污种类和浓度范围,依据排污许可证、适用的排放标准等信息,确定监测指标和方法;调查运行工况,结合排放标准,确定采样频次和时间;勘察排污点位,确定采样位置。根据上述资料,编制切实可行的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采样和分析方法、适用的排放(控制)标准及限值、质量保证措施等。
  
  监测条件的准备包括仪器设备准备、排污单位的工况配合、符合要求的采样孔与采样平台、电源以及试剂、材料、器具、记录表格、安全防护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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