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生态环境部批准《甲醇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时间:2020-11-16 15:21  浏览: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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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甲醇汽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现批准《甲醇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甲醇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HJ1137-2020)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1月1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1月11日印发
  
  更多详情,请登录生态环境部官网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用甲醇燃料的轻型汽车、重型汽车和发动机,包括使用甲醇单燃料和柴油/甲醇双燃料汽车和发动机排气中甲醛和甲醇的测量方法。
  
  其它燃用与甲醇燃料相关的汽车、发动机排放的非常规污染物,可参照本标准方法测量。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4763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GB 17691-2018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 23510-2009 车用燃料甲醇》。
  
  柴油/甲醇双燃料发动机
  
  具有柴油和车用燃料甲醇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两种燃料在发动机电控单元控制下分别进行喷射,以压燃柴油引燃甲醇的方式工作,在缸内混合燃烧。
  
  非常规污染物测量分析方法
  
  轻型甲醇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测量
  
  排气非常规污染物排放试验
  
  测试循环应按照 GB 18352.6-2016 附录 C 的要求进行,应使用稀释空气净化系统对进入稀释通道的稀释空气进行充分净化,稀释空气中的 THC 浓度应小于 1ppm。
  
  汽车和发动机排气中甲醛和甲醇的采样方法
  
  适用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轻型甲醇燃料汽车和重型甲醇燃料发动机排气中甲醛和甲醇的采样方法,包括采样系统、方法、运输和保存,以及采样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控制等内容。
  
  本附录适用于轻型或者重型汽车在底盘测功机上,或者发动机在全流排放试验台架上进行排放试验时,汽车或发动机排气经定容稀释系统(CVS)稀释后,在采样气袋中或者稀释通道中采集稀释排气中的甲醛和甲醇。
  
  样品采集系统
  
  样品采集系统由恒流气体采样器、采样导管、填充柱采样管等组成。
  
  恒流气体采样器的流量在0 ~2000 ml/min范围内可调,流量稳定。当用填充柱采样管调节气体流速并使用一级流量计(如一级皂膜流量计)校准流量时,应满足前后两次流量误差小于±5%的要求。
  
  采样导管应使用聚四氟乙烯管或者硅橡胶管。采样导管的进气口固定在采样气袋的出口,以适当的方式从气袋引出,不可破坏采样系统整体的密封性。采样导管的出气口与采样气袋外的填充柱采样管连接,填充柱采样管末端与恒流气体采样器连接。也可以在稀释通道中采集稀释排气,可参考稀释气袋采样的连接方式。
  
  应保证整个样品采集系统的气密性。
  
  填充柱采样管应符合附录B和附录C中的相应规定。
  
  样品采集过程
  
  使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固相吸附剂填充柱采样管采集排气中的甲醛和甲醇,采样可选取在图A.1所示的A点或B点进行(A点对应CVS系统各组集气袋,B点对应CVS系统稀释通道内采样,在热交换器前后采样均可),然后将填充柱采样管两端分别安装在样品采集系统上,使用恒流气体采样器进行样气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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