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11-16 14:53  浏览:215
20201116-56597728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印送给你单位,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20年12月6日前反馈生态环境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曹勇
  
  电话:(0571)28065860
  
  传真:(0571)28869200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路306号1001室 310012
  
  邮箱:cy@rmtc.org.cn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王冠
  
  电话:(010)65646161
  
  传真:(010)65646164
  
  更多详情,请登录生态环境部官网查询。
  
  节选《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内容、方法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短波广播发射台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监测仪器 基本要求
  
  监测仪器的工作性能应满足待测电磁场要求,工作频率能够覆盖所监测的短波广播发射台的发射频 率。
  
  监测仪器应采用选频式电磁辐射监测仪,其电性能应满足表1要求。
  
  监测仪器应采用具有各向同性响应的探头(天线),监测仪器支架使用不易受潮的非导电材质支架。 监测仪器的检波方式应为方均根值检波方式,监测仪器的读数为任意连续6分钟内的平均值。
  
  监测时,监测仪器探头(天线)与监测人员躯干之间距离不少于2m,并避免或尽量减少周边偶发的 其他电磁辐射源的干扰。
  
  选频式电磁辐射监测仪 选频式电磁辐射监测仪是指能够对仪器响应频率范围内某一特定发射的频谱分量进行接收和处理 的场量监测仪器,其电性能基本要求见表1。
  
20201116-1306405912
  
  监测方法
  
  资料收集 监测前,应收集被测短波广播发射台的基本信息,包括:短波广播发射台名称、建设地点、发射频 率、发射功率、天线类型与编号、运行状态等。 根据监测的性质和目的,还可收集其他信息,包括:天线分布、发射机运行安排等。
  
  监测因子
  
  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因子为射频电磁场,监测参数为电场强度(或功率密度)、磁场 强度。在远场区,可以只监测电场强度(或功率密度);在近场区,需同时监测电场强度、磁场强度。
  
  远近场划分见 HJ 1112 的规定。
  
  电磁辐射环境敏感目标监测
  
  在建筑物外监测时,点位优先布设在公众日常生活或工作距离天线最近处,不宜布设在需借助工具 (如梯子)或采取特殊方式(如攀爬)到达的位置。 在建筑物内监测时,点位优先布设在朝向天线的窗口(阳台)位置,探头(天线)应在窗框(阳 台)界面以内,也可选取房间中央位置。探头(天线)与家用电器等设备之间距离不少于 1m。 监测点位的设置应考虑电磁场在面向发射天线侧不同楼层的分布情况。 当被测对象为转动天线时,应对天线不同发射方向评价范围内的电磁辐射环境敏感目标进行监测。
  
  断面监测
  
  全向天线。以天线振子地面投影几何中心点为起点,监测路径沿天线最大辐射场强方向进行。监 测布点近密远疏,监测点位间距一般为 10m,也可根据现场条件设定监测点位间距,顺序监测至环境 背景值处。最大辐射场强方向由建设单位或天线设计单位给出并定位。 定向天线。以天线地面投影几何中心点为起点,监测路径沿天线波瓣(主瓣、副瓣或后瓣)最大 辐射场强方向进行。监测点位间距一般为 10m,也可根据现场条件设定监测点位间距,顺序监测至环 境背景值处。最大辐射场强方向由建设单位或天线设计单位给出并定位。 监测点位应选择地势平坦、空旷处,并避开建筑物、树木、输电线路等。
  
  质量保证
  
  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
  
  监测点位的选取应具有代表性,应符合 5.3 节的要求。
  
  监测仪器(包括天线或探头)应定期检定或校准,并在其证书有效期内使用。
  
  每次监测前后均应检查仪器,确保仪器在正常工作状态。
  
  监测人员应经业务培训,现场监测工作应不少于 2 名监测人员才能进行。
  
  监测时应排除干扰因素,包括人为干扰因素和环境干扰因素。
  
  监测中异常数据的取舍以及监测结果的数据处理应按统计学原则处理。
  
  任何存档或上报的监测结果应经过复审。
  
  应建立完整的监测文件档案。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