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连云港生态环境局制定《走航监测管理规定办法(试行)》
时间:2020-11-07 09:23  浏览:182
  为进一步加强走航监测管理,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精准管控能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22日制定《走航监测管理规定办法(试行)》。
  
  该办法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全面组织实施走航监测工作,各驻县区局与各处室、直属单位具体落实。由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结合VOCs管理需求制定全市走航监测计划,分析研判走航监测结果,优化走航区域与路线;监测处配合做好监测机构现场执法监测保障工作;执法局配合做好执法人员抽调、业务指导等工作;信息中心做好走航车运行维护管理,将走航监测数据纳入大数据平台,开展统计分析;各驻县区局环境具体负责执法与问题整改工作。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将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指南(试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省生态环境厅《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执法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等要求开展VOCs现场执法检查,切实提升大气监管执法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据了解,连云港市的VOCs(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车已于8月份正式上岗,在目标区域内臭氧和VOCs的精细化管控方面起到了有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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