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制定地方标准《陕北地区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时间:2020-10-19 09:42  浏览:18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制定地方标准《陕北地区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根据《陕西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10月29日前反馈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t.shaanxi.gov.cn/)首页的“政民互动-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更多详情,请登录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陕北地区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陕北地区皮江法镁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皮江法镁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皮江法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镁合金、镁再生及压延加工等工业或工艺,同样不适用于附属于镁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549 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等等。
  
  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指镁金属冶炼生产工艺(具体为表1中所列生产环节)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装置。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进行连续、实时的自动监测,简称CEM。
  
20201016-694190889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一般要求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 HJ989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 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照 GB/T16157、HJ/T397 的规定执行。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照 HJ/T55 的规定执行。
  
  煅烧烟气、还原炉和精炼炉的燃料燃烧废气均应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符合 HJ/T 75和 HJ/T 76 的规定。
  
20201016-2070402642 (1)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见表 3。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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