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若对标准文本有修改意见,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标准起草单位(联系人如下),市市场监管局将在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组织专家对上述地方标准开展技术审查。电子邮箱:yinf@smvi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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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燃料电池汽车及加氢站公共数据采集规范》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燃料电池汽车及加氢站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综合服务和管理平台(简称综合平台)与企业服务与管理平台(简称企业平台)之间数据交换的技术要求,包括通信协议结构、数据包结构和定义、数据单元格式和定义、数据信息采集间隔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在上海市注册的燃料电池汽车以及加氢站。
本文件适用于燃料电池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综合平台与企业平台之间的数据交换。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988 信息技术 信息交换用七位编码字符集》、《GB/T 32960.3-2016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3部分:通信协议与数据格式》、《GB/T 34584-2017 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DB31/T 845 新能源汽
车及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技术规范》等等。
燃料电池发动机是车辆的主要动力源,可直接驱动车辆电机,电储能系统(动力电池等)是车辆的辅助动力源;燃料电池发动机输出能力可维持车辆定义的最高巡航车速(满载),在该车速下燃料电池发动机输出功率不小于此时车辆的驱动电机功率和车辆需要的附件功率之和,并且还能支持达到最高巡航车速的加速功能所需的加速附加功率(燃料电池发动机提供加速驱动功率≥50%车辆加速驱动需要功率。
增程式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储能装置是车辆的主动力源,燃料电池发动机是辅助动力源,电储能系统输出能力可维持车辆定义的最高巡航车速(满载),在该车速下储能装置输出功率不小于此时车辆的驱动电机功率和车辆需要的附件功率之和;在动力系统架构中,燃料电池发动机作为增程器,仅用于为电储能系统充电,不直接驱动电机。
混合型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介于全功率型燃料电池汽车和增程式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之间,属于混合型燃料电池汽车,燃料电池发动机和电储能系统在车辆驱动中没有主次之分。具体的,燃料电池发动机可直接驱动车辆电机,但其输出能力小于车辆最高巡航车速需要的驱动功率或车辆加速至最高巡航车速所需功率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