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共同组织起草了《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9-18 14:38  浏览:268
  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标准统一工作,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组织起草了《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请你们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20年10月17日前反馈至当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稿可登录长三角生态环境部门网站(上海市生态环境局:http://sthj.sh.gov.cn、江苏省生态环境厅:http://hbt.jiangsu.gov.cn/、浙江省生态环境厅:http://sthjt.zj.gov.cn)相关栏目检索查阅。电子邮箱: xy@jshb.gov.cn、rzhou@sthj.shanghai.gov.cn、zhoumi@zjepb.gov.cn、xujie@sheemc.cn,peibing@sheemc.cn

       更多详情,请登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颗粒物监控点浓度限值、达标判定依据、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适用于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与管理。市政工程、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扬尘开放源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JJG 846 计量检定规程—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HJ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5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WS/T 206 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测定方法光散射法》、《YD 5098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等等。

       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

       集成颗粒物在线监测仪、气象参数传感器、视频监控仪、数据采集仪等仪器为一体的,适用于扬尘开放源的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

       监测要求

       监测方法、系统组成、系统技术指标、监测点位与设备安装、数据采集、数据有效性、系统验收、系统运行维护和质量保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建筑施工颗粒物在线监测技术要求》。

       数据传输协议宜符合本标准附录B《建筑施工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传输要求》。

       建筑施工颗粒物在线监测技术要求

       系统组成


       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应由颗粒物样品采集、流量控制、监测终端等组成。

       气象参数传感器应由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传感器组成。

       视频监控仪应由摄像头和云台或球机组成,用于对建筑施工活动与管理情况进行视频实时监控,并可按设定值采集现场施工作业视频或图片等。

       数据采集仪应由主控系统、数据采集模块组成,用于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各种监测数据,并按后台服务器指令或定时向后台服务器传输在线监测数据和设备的状态参数。

       系统应设置可视化窗口,可观察到仪器的主要组件和型号参数。

       辅助设施还应包括供电电源和通讯。

       监测设备的配置可根据管理需求确定。用于颗粒物污染监控的,应配备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和气象参数传感器,宜配备视频监控仪。

       系统技术指标

       颗粒物在线监测应采用基于连续自动监测技术的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其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 A.1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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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参数传感器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A.2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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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监控仪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A.3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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