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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该规则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评价规则、评价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对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对影响电梯维保单位维护保养质量的各个要素的全面评价,也适用于监督抽查评价,以及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两个类型的电梯设备现场维护保养质量的评价。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18775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修规范》、《GB/T 10060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等等。
评价机构要求
从事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评价的机构应当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具有电梯监督检验资质的综合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评价机构应当制定包括评价程序和流程在内的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评价作业指导文件。
评价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评价的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原始记录内容应不少于本标准所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可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评价实施条件
维护保养单位需具有电梯制造或者安装修理的许可资质,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了电梯维护保养活动。
设备本体维护保养质量评价工作应在电梯处于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的基础上进行,且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单位的资质许可范围内与使用单位签订了维护保养合同,合同要在有效期内。
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进行的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评价外,其它评价工作应取得相关电梯使用单位的同意。
设备现场评价条件
曳引驱动电梯评价时,现场需满足以下条件:
a)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b)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c)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d)基站、相关层站等评价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评价的警示标识。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评价时,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评价的警示标识,并在出入口设置围栏。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评价现场的条件应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设备现场维护保养质量评价过程中,如果发现某些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继续评价会造成危险时,评价人员应立即中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