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
时间:2020-09-05 09:13  浏览: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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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环境管理,现批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公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0年8月2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8月27日印发

       更多详情,请登录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该规定部分内容: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试行)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 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以及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 为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和处置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依据。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T 30810 水泥胶砂中可浸出重金属的测定方法》、《HJ 77.3 固体废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5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 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HJ 1091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等等。

       收集、贮存、运输污染控制要求

       飞灰贮存设施应具备防扬尘、防雨、防渗(漏)等措施,并应符合 GB 18597 的要求。

       飞灰贮存设施收集的废气直接排放的,其颗粒物应不超过 GB 16297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如果收集的废气导入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排放系统排放,应不影响焚烧炉烟气达标排放。

       在飞灰贮存、运输过程中,应采用封闭包装或置于密封容器内,或使用封闭槽罐车散装运输。

       飞灰收集、运输、贮存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HJ 2025 的规定。

       飞灰处理产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应根据其管理属性分别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处理和处置污染控制要求

       飞灰处理工艺包括水洗、固化/稳定化、成型化、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高温熔融等。 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飞灰处理设施应具备对飞灰进料量、处理温度、处理时间等运行参数的自动控制功 能。

       b) 飞灰处理应设置检修飞灰、不合格飞灰处理产物的处理系统或者返料再处理装置。

       c) 飞灰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应优先返回工艺过程进行循环使用或综合利用。废水处理 后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 GB 8978 的要求。

       d) 飞灰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过程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重金属、二噁英 类等大气污染物应不超过 GB 18484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e) 在飞灰处理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飞灰飘散和遗撒的措施。飞灰及其处理产物装卸、 中转、投加等易产生粉尘的区域应密闭并配备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排放废气中颗粒 物应不超过 GB 16297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应返回飞灰贮存设施或处 理处置工艺过程。

       f) 在飞灰处理过程中,因飞灰的装卸、设备故障及检修等原因造成撒落的飞灰应及时 收集,并返回飞灰贮存设施或处理处置工艺过程。

       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污染控制要求:

       a) 水泥熟料生产过程的污染控制应符合 GB 30485 和 HJ 662 的要求。

       b) 应控制飞灰处理产物中的重金属含量和飞灰处理产物的投加速率,使所生产的水泥 熟料按照 GB/T 30810 规定的方法测定的可浸出重金属含量不超过 GB 30760 中规定的限值。

       c) 飞灰处理产物中的氯含量应满足水泥熟料生产工艺控制的要求。

       飞灰处理产物用于 6.2 条之外的其他利用方式,应同时满足以下污染控制要求:

       a) 应控制飞灰处理产物中的二噁英类含量,可采用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 等二噁英类分解技术,处理产物中二噁英类残留的总量应不超过 50 ng-TEQ/kg(以飞灰干重 计)。

       b) 应控制飞灰处理产物中的重金属浸出浓度,飞灰处理产物按照 HJ 557 方法制备浸出 液,其中重金属的浸出浓度应不超过 GB 8978 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第二类污 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

       c) 应控制飞灰处理产物中的可溶性氯含量,可采用高温工艺、水洗工艺等脱除可溶性 氯,处理产物(高温处理产物、水洗后飞灰等)中可溶性氯含量应不超过 2%,以不高于 1% 为宜。

       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所有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自行监测的规定及本标准的要求,对飞灰的 处理和处置过程进行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设施所有者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进行自行监测, 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飞灰处理和处置过程的监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飞灰及其处理产物的贮存设施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应按照 GB/T 16157、HJ/T 397 规定的方法进行。

        b) 飞灰处理过程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应按照 GB/T 16157、HJ/T 397 规定的方法进 行。

        c) 飞灰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处理设施排放废气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 GB 18484 规定的方法进行。
 
        d) 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废气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 GB 30485 规定的方法 进行。

        e) 飞灰处理产物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按照 HJ 77.3 规定的方法进行。

        f) 飞灰处理产物中可溶性氯含量的测定采用 HJ 557 方法制备浸出液,采用离子色谱法 或硝酸银容量法进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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