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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该规范部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生活垃圾、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配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长三角(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通航水域的内河港口、水上服务区、船闸等区域船舶水污染物岸上接收设施和流动接收船的配置。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9161 包装容器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JTS/T 175 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设计指南》、《JT/T 673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S 149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等等。
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设施配置
一般要求
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设施分类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及所在地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船舶生活垃圾送交时应与接收设施分类方式相衔接。
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设施可选用垃圾桶(箱),每套生活垃圾桶(箱)数量不应少于4个。
塑料垃圾桶满足现CJ/T 280要求。金属垃圾箱满足QB/T 4902要求。
垃圾桶(箱)的图示、颜色等标识应符合GB/T 19095规定。
船舶生活垃圾智能接收设施应具备称重、扫码、无线传输,数据显示功能。
水上服务区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根据服务区的设计泊位数量,结合场地条件,在靠泊区建设2套以上垃圾桶(箱),每个垃圾桶(箱)容积不小于120 L。为提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服务水平,根据需要可建设智能化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设施。
船闸管理单位应根据船闸远调站的设计泊位数量,结合日常待闸情况和场地条件,在上下游远调站、待闸区域分别建设1套以上垃圾桶(箱),每个垃圾桶(箱)容积不小于120 L。为提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服务水平,根据需要可建设智能化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设施。
一般要求
应配备与《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中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匹配的法兰。
应配备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软管,长度应满足于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管道连接的需要,可配置手动或电动辅助收放管装置;软管材质可选用PVC钢丝软管或纤维增强软管;软管公称直径不宜小于40 mm。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管道应配备截止阀。
应配备污水提升泵,泵应具备自吸功能,宜配置备品泵;提升泵的吸程应综合提升高度、管路系统水头损失和不小于2 m的富余水头等因素确定。
应配备流量计,安装在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存储容器的入口处。
智能化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应具备无线传输、流量计量、液位显示、扫码、数据显示等功能。
一般要求
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应方便接收操作,同时应满足防静电和防渗漏等要求。
智能化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应具备无线传输、计量、扫码、数据显示等功能。
船舶含油污水流动接收船上岸点处,需增加船岸连接、接收接头和提升泵。接收接头应与《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中含油污水标准排放接头相匹配。接收接头法兰承受压力不宜小于0.6MPa,法兰螺栓规格分别宜为6×Φ20mm和4×Φ1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