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食品速冻装置的制造与选用规范
时间:2020-08-24 14:49  浏览:393
  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规定,现将《速冻装置(流态化、螺旋式、平板式)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地方标准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8月17日至9月16日。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若对标准送审稿有修改意见,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若无意见,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组织专家对上述地方标准开展技术审查。电子邮箱:shanghaibiaozhun@163.com

       更多详情,请登录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该标准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装置(流态化、螺旋式、平板式)的术语和定义、能效等级划分、能效等级评定与判定、速冻装置冻结单位质量食品所需理论制冷量计算、实际制冷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能效等级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产品,包括流态化、螺旋式和平板式三种食品速冻装置的制造与选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22732 食品速冻装置 流态化速冻装置》、《GB/T 22733 食品速冻装置 螺旋式速冻装置》、《GB/T 22734 食品速冻装置 平板式速冻装置》等等。

       能效等级划分
 
       能效等级分为1、2、3、4、5共五个等级,其中1级最高。

       能效等级划分与能效比见表1。

20200821-1570868180
 
       温度检测

       速冻食品的温度检测按照GB/T 22732、GB/T 22733、GB/T 22734中各自附录B中规定的方法检测。

       实际制冷量的现场测试

       按照SC/T 9011.1-2006 冻结装置试验方法中所需制冷量的测定方法。

       在GB/T 22732、GB/T 22733中各自规定的名义工况下,速冻装置正常满负荷连续生产运行时,从冻品出料开始计时,测量连续运行1 h 内达到铭牌设计冻结能力时, 冻结单位质量食品所需的制冷量。

       在GB/T 22734中规定的名义工况下,速冻装置正常满负荷连续生产运行时,从冻品进料结束开始冻结到冻结完成,测量连续运行一个冻结周期达到铭牌设计冻结能力时,冻结单位质量食品所需的平均制冷量。

       制冷量的测试采用焓差法:制冷量=制冷剂质量流量×进出口的焓差。

       制冷剂质量流量当采用便携式超声波流量计测量时,宜采用测量准确度在所测量值的2.0%范围内的超声波液体流量计测量。

       热电偶温度传感器布置采用黏贴法,其布置参照压缩机或空气冷却器或冷凝器的相关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

       压力测量采用系统现成的测点(或仪表),必要时需经校正、修正。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