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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该标准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企业即用状态的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以 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维修企业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T23986 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GB/T16739.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等等。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用于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向空气中排放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 或其他有效的污染控制设施。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在运输和储存和转移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调漆工艺的应设置专门的调漆室,并安装集气系统导入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设施,达标排放。
喷枪清洗应密闭或采用专用的密闭喷枪清洗设备。
打磨作业应密闭进行或采用无尘干磨设备。
喷漆和烘干作业应在喷烤漆房内完成,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并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采用更换式吸附处理工艺,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求确定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废吸附剂应进行合规处置,购买吸附剂和废吸附剂处理的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三年。
废溶剂、沾有涂料或溶剂的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中,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
企业应提供所用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报告和使用说明备查;台账管理要求参照HJ944执行。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测定
按照GB/T 3186的规定对即用状态涂料取样,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执 行。溶剂型涂料根据GB/T23985-2009的8.4核算,水性涂料根据GB/T23986-2009的10.4核算。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满足GB/T 16157、HJ/T 397、HJ/T 373、HJ 691 、 HJ/T 75、HJ 732的规定执行。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能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采样 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在排放阶段实现连续监测,或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 并计算平均值。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监测方法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 本标 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