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qb@jshb.gov.cn;
(二)将纸质版意见邮寄至: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邮编:210036。请在信封或快递单上注明“《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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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该草案部分内容: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信息共享】设区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及动态共享数据库。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数据信息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道路交通流量流速,在苏使用的外埠机动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测,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治理,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和油品清净剂管理等。
【高排放非道机械管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及时公布。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确定。
鼓励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达标要求】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在本省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应当符合相关环保标准。
【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长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污染控制装置】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的,应当及时维修。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擅自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在用柴油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污染控制装置添加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等的,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
【油气回收在线监控】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向生态环境部门传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数据。
【在用车和非道达标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检验设备及程序供应】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检验设备及其配套程序。
【维修复检】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监督抽测不合格或者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应当委托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进行维修,经维修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凭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
外埠车辆在本省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非道机械管理】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经生态环境部门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机动车监督抽测】在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影摄像、遥感监测、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鼓励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遥感监测等相关技术研发,加强机动车污染排放大数据分析应用,提高监督抽测科技水平。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所属单位和使用单位等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公安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检查时,生态环境部门对被检查车辆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抽测不合格车辆信息。
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记录。
生态环境部门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实时排放监控装置等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