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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联合起草了《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数据交换规范(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7-23 09:13  浏览: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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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生态环境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相关要求,加快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联合起草了《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数据交换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和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联系人: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周刚,电话:(010)65292753 传真:(010)65292740 邮箱:g.zhou@rioh.cn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腾琦,电话:(010)65645583 传真:(010)65645587 邮箱:jidongche@mee.gov.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1日

       更多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该规范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I站”)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以下简称“M站”)之间的数据交换流程、数据交换内容、数据交换格式和数据交换接口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中,I站和M站通过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机制的建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3847-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JT/T 1132.2-2017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第2部分:数据采集技术要求》、《GA 24.9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第9部分 燃料(能源)种类代码》。

       数据交换流程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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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站检验结束后将超标排放汽车检验信息(含复检信息)通过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实时上传至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由当地省级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将排放检验信息实时交换至当地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以便M站查询、故障诊断和维修质量跟踪。

       M站对超标排放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将汽车维修治理信息实时上传至当地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当地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将维修治理信息实时交换至当地省级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以便I站复检时查询超标汽车的超标排放维修情况。

       具备条件的地市可以通过地市级相关系统实现实时的闭环管理,并将数据上传至省级系统。

       数据交换方式

       I站和M站之间的数据交换应通过省级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实现数据实时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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