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提高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水平,保障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山东省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96—2006)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山东省政府批准,由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将于2021年1月12日起实施。
《标准》实施后,将减少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改善山东省环境质量。通过加强医疗机构污水、废气和废物的排放控制,能有效降低医疗机构对周边环境、人群感官及健康的不良影响。通过加严对粪大肠菌群的控制限值,明确消毒控制要求,能有效保障环境安全。修订后的《标准》更加完整,依据地方标准就可以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监管。
《标准》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染物处理控制要求、排放限值、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分析方法等,使环境管理更有可操作性。此次修订根据山东省应对重大疫情期间的成功做法和主要经验,在国内首次将重大疫情应对的环境技术要求写入了标准。《标准》将与山东省2020年3月发布的《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一起,为加强医疗机构污染控制、提高疫情应对能力提供法规和标准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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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该标准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以及医疗废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 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和污泥、医疗废物的排放控制管理,新建医疗 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重大疫情期间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6920 水质 pH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189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 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硫酸锆目视比色法》、《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等等。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工业聚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医疗废物控制要求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按照国家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应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制定分类收集清单,实施分类管理流程,重点加强感染性、 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医疗废物的包装应符合 HJ 421 要求。
医疗机构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 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前应就地消毒。
水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口,排放口满足 DB37/T 2463 要求。
水污染物监测采样按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的规定执行。
水污染物监测频率按 GB 18466—2005 的 6.1.3 执行。
医疗机构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等 有关规定,对排污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 4 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大气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监测采样按 HJ/T 55 有关规定执行。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监测频率按 GB 18466—2005 的 6.2.2 执行。
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5 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山东省对《省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
时间:2020-07-21 11:47 浏览: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