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国家卫健委规划司组织开展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编制工作
时间:2020-07-16 09:24  浏览:197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3号)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组织开展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的意见,请组织有关机构和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并于2020年7月30日前反馈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该稿同时向社会公开,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箱:zhmy@nhei.com

       更多详情,请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该标准部分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包括国 家 级、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四个级别。疾 控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其基本功能定位,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含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配套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业务用房、实验用房和保障用房等。

       建筑设备包括电梯、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供配电设备等。
 
       配套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以及根据当地气候或城市 规划、节能环保等相关要求配置的设施设备等。

       场地由道路、绿地、停车场等部分构成。承担教学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还应设置相应的教学用房。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形规整,工程和水文地址条件较好。

       二、周边城市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

       三、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噪声、强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筑物垂直布局和工程管网设置,应便于废气、 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理与排放,和废气稀释与扩散。当实验、业务、保障等各类功能用房集中在同一建筑物中,实验用房宜设置在建筑物上部,且宜按照毒理 (包括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理化、微生物实验室的顺序由上至下依次安排。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采用双路供电。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应设 置自备电源。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配置宜 设置防静电接地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应设置防雷系统。计算机网络机房、大型仪 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设置独立的防雷系统。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完善的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 系统、楼宇自控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有条件的宜配置与实验活动相关的设施、 设备的智能化运行管理系统等安全防范设施。

       省级、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所承担的专业类别、工作 类型、职责和任务应配备的专业仪器设备参照附录 B 执行。国 家 级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的仪器设备,根据职能和需求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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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用房,根据职能分工、开展工作、满足功能、 完成任务的要求,分为基本实验用房和特殊用途实验用房。 基本实验用房,指对应职能分工、满足必须开展的基本工作任务所需的实验 用房,包括微生物与寄生虫、理化、毒理、消毒与病媒生物、放射等各类基本项 目功能实验用房,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日常工作的基础。其建设规模应根据 满足基本功能、完成基本疾病预防控制任务,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指根据地区卫生发展规划、本单位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 需要进行设置的,功能针对性较强、条件要求较高、结构较复杂、投资较大的实 验室,如加强型 BSL-2 实验室、增强型 ABSL-2 实验室、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 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电子显微镜室、PCR 实验室、二噁英实验室、环境测试仓、 消毒产品消毒效果检测室、实验室药效测试室、模拟现场测试室、等离子光谱仪 /质谱仪检测室(ICP/MS 室)、γ谱仪实验室、放射源照射场、放射化学实验 室、人体样本和菌毒种库、实验动物设施、NGS 实验室等,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在满足开展基本工作的基础上,提升工作水平、解决深层次问题、加强应对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所需设置的实验用房。其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卫生健康事 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技术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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