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企业函〔202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和《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开展2020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以下简称示范平台)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资格申报和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示范平台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2018年获得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须按《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复审,将复审申请报告(随附免税资格审核表、资产总额和累计购置设备总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两年工作总结(须包含服务中小企业情况和享受免税情况)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三、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好辖区内示范平台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资格申报和复审工作,并于2020年8月20日前会同财政、海关、税务部门将审核意见及符合免税条件的示范平台相关纸质材料一式四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报送我局,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版材料。
附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2020年7月7日
2020年7月7日